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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縣人民法院
民權法院初審竟然敗訴
民權縣君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8日,注冊資金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田某信,駐民權縣冰熊大道東段南側,為商丘市民權縣房地產開發企業。
2018年3月10日,民權縣君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其開發的民權君鵬.江山一品住宅小區項目一期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孫先生施工。2018年7月中旬,孫先生組織的施工隊伍進場全面開展施工,2019年1月31日因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意見分歧,被迫停工。
2019年3月13日,孫先生委托劉松某與君鵬公司簽署《君鵬.江山一品住宅小區項目工程項目清算交接協議書》,君鵬公司應當再給付孫先生工程款20957440元,孫先生多次索要,君鵬公司均以工程款已撥付劉松某和中益公司而未果。孫先生起訴狀至民權縣人民法院。
民權縣法院認為;孫先生在庭審中提交的28份證據,僅能證明孫先生支付了案涉工程的防水款等費用,存在部分出資的事實,并不能證明孫先生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孫先生以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身份訴求被告君鵬公司、中益公司、劉松某共同支付案涉工程款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民權縣法院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上訴后,商丘中院經過審理認為:民權縣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了民權法院的判決書,案件發回民權縣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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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民權法院重審再敗訴
民權縣法院在重審中查明,2018年3月10日,孫先生與被告劉松某簽署一份《聲明》,內容為:民權君鵬·江山一品住宅項目建筑的總承包人為孫先生一人,劉松某為中間介紹人。2018年4月18日,君鵬公司與中益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5月1日,中益公司出具《任命書》,任命孫先生為江山一品項目的工程負責人。
庭審中,君鵬公司、中益公司均認可劉松某是實際施工人,不認可孫先生是實際施工人,中益公司認可是劉松某借用其公司資質,其公司為被掛靠公司。施工中,孫先生與劉松某對工程均有出資,大部分案涉工程款的領取及支付也均由孫先生與劉松某共同簽字同意。
民權縣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君鵬公司均是與被告劉松某進行協商和結算的,而原告孫先生并未提供證據與被告君鵬公司、中益公司進行過結算。孫先生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參與管理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提供了大部分資金,但不足以證明原告孫先生與被告君鵬公司、中益公司之間存在轉包或分包的法律關系,對孫先生的主張,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提起上訴后,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4民終616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孫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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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鵬.江山一品住宅小區
河南高院堅持司法正義
孫先生因此支付了訴訟費用30余萬元,對判決自然不服,申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河南省高級法院經過再審查明;2018年4月28日,孫先生與河南優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樁基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5月10日,又與水電班組等多家施工班組簽訂的多份承包、分包協議。孫先生舉證的繳納水電費,污水處理費,多次向承包、分包協議的相對方支付工程款、人工款、材料費、購買保險等費用,孫先生還舉證了兩家材料商起訴索要材料款的證據。能夠證明孫先生就是實際施工人,河南省高級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河南省高級法院認為;在君鵬公司與中益公司的施工總承包協合同第107頁顯示“孫先生為該項目的工程負責人。可以佐證孫先生為實際施工人”,本案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劉松某與孫先生之間的內部糾紛,在本案無法處理。
河南省高級法院作出(2023)豫民再373號終審判決書。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撤銷了商丘中院、民權縣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君鵬公司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孫先生工程款4133320元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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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建設銀行
保全查封的財物莫名其妙失蹤了
本來這起案件來來回回經過兩年的訴訟,終于落下了帷幕,更令孫先生想不到的一幕出現了,民權縣法院采取保全查封的君鵬公司在建設銀行民權支行賬戶上的610萬元,本來該款已被法院查封,在民權法院執行時,卻不翼而飛了。
孫先生有些郁悶;本來同樣的證據,在民權縣法院卻不被采納,兩次均判決孫先生敗訴,案件到了河南省高級法院就被采納了,這其中的奧妙不言自明,現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標的物,又莫名其妙的失蹤了,難免不得不令人多想,明顯是水源已經被污染了。
孫先生于2020年6月18日申請訴訟保全,民權縣法院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豫1421民初1926號保全裁定書,保全查封了君鵬公司在建設銀行民權東區支行的銀行存款610萬元。
而此時,被保全人君鵬公司在建設銀行民權支行的賬戶上有5065352元,而在建行民權東區支行的被保險人君鵬公司賬戶上僅有8126元。被保全人劉松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上僅有67元。被保全人中益公司在鄭州銀行賬戶上僅有8368元。在建行滎陽支行的賬戶上僅有4545元,被保全人君鵬公司、中益公司、劉松某的5家銀行之內銀行存款,尚不足保全標的6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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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保全查封的財物詭異去向
2020年7月13日,民權縣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1421民初1926號之1號裁定,法院認為對建行民權東區支行君鵬房地產有限公司凍結金額已經達到申請人申請的610萬元財產保全標的,故解除對君鵬公司、中益公司保全查封,已經達到了保全申請人保全的標的。裁定解除了君鵬公司在建行民權東區支行賬戶610萬元的保全查封措施。
2020年7月29日。民權縣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1421執保112號結案通知書。該裁定明確顯示并實際凍結其君鵬公司、中益公司、劉松某銀行存款5065352.34元。本案已經部分保全,現已經結案。
2022年7月19日民權縣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給建設銀行民權支行發送通知,要求建設銀行將君盟公司的銀行賬戶資金轉入指定的賬戶,用于君鵬·江山一品項目復工復建工作。
2022年8月18日,民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部《出具新建商品房預售其他監管資金同意撥付證明》一份。
君鵬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轉賬支票一份,轉賬支票金額904萬元,將君鵬公司的資金轉入到民權縣住房和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股。
2022年8月18日中國建設銀行民權支行向民權縣人民法院發《關于君鵬公司監管資金的函》;目前君鵬公司的賬戶余額為零,凍結實際控制金額為零,后期法院通過對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凍結的話,無法再通過線上進行續凍、扣劃。
也就是說明君鵬公司在建設銀行的賬戶上已經沒有一分錢了,以后建設銀行也無法配合法院再凍結了。
民權縣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給建設銀行在2022年7月19日第一次發函的時候,建設銀行應該告知法院,當君鵬公司在2022年8月18號持轉賬支票,轉移君鵬公司被凍結的財產時,建設銀行應當拒絕,并告知民權縣法院。
8月18號民權縣住房和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股出具監管資金同意撥付證明,君鵬公司又在8月18日開具轉賬支票,建設銀行又在8月18日向法院發送告知函,所有的行為都在同一天完成,沒有人配合是不可能辦到的。
訴訟保全財產目的是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財產,確保將來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保全措施的實施主體和管理權均屬于法院,待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法院可依法將保全財產扣劃給申請執行人。因此,?政府無權繞過法院程序,直接指令建設銀行處分法院已保全的財產?。任何直接、間接扣劃的行為均可能構成違法干預司法。更何況,民權縣住房和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股更沒有權限指令建設銀行的。
孫先生表示;君鵬公司為民權縣本土企業,縱觀本案,無不充斥著地方保護主義,明顯是有人操縱了本案,影響了司法的公正,若不是民權法院將案件錯判了兩次,案件也不可能來來回回被拖了3年,司法公正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核心在于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程序的正當性。任何突破法律邊界的裁判行為,都會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任。民權縣法院更需要強化司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鞏固民權縣法院的公信力,免得民權縣司法資源再次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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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鵬.江山一品住宅小區
君鵬公司已構成拒執犯罪
保全君鵬公司的資金610萬元莫名其妙的丟失了,官司打到現在,孫先生不僅沒有執行到錢,連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又花費了幾十萬元,權利變成了紙面上的權利。
財產保全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種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本質是?限制處分?的財產。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其權力來源于法律授權,通常不直接介入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程序。故民權縣問題樓盤處置化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無權要求建設銀行處分君鵬公司被保全資金的。
孫先生陷入無盡的苦惱中:現在案件已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雖然可以恢復執行,案件的執行前景充滿了不確定性,孫先生對案件的現狀,未來感到無助和焦慮,案件預期與現實嚴重不符。
在本案執行期間,君鵬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河北蠡州北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新的銀行賬戶,并進行多次、頻繁的資金交易。該賬戶自2024年4月7日至2025年9月9日期間,共計發生130筆業務收入,總金額共計86946080元整,僅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就發生了43筆收入,總金額50018324元整。截至目前,賬戶余額僅剩5.21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君鵬公司的行為,明顯已經構成了犯罪。
2025年1月17日,君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永信更換成了屈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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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法院執行局
但愿民權法院不再空轉
據悉,孫先生已向民權縣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追究君鵬公司的犯罪行為。
孫先生表示:君鵬公司的法人田中信在民權縣并不是泛泛之輩。追究君鵬公司的拒執犯罪行為,其過程會注定不可能一帆風順,但我永遠相信司法的公平公正,正義可能遲到,但不會缺席。
在與君鵬公司的糾紛中,法院明明保全查封了君鵬公司財產,最終卻無法實現經濟上執行,民權縣法院這不是司法空轉嗎,訴訟這幾年,孫先生投入了時間、精力、金錢,所有的努力及付出都已經付之東流,這究竟是誰的過錯?
但愿這次民權縣法院執行局不再是司法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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