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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第三方在租賃房屋內發生人身損害的情形時有發生,承租人賠付后,出租人是否需擔責成為爭議焦點。此類糾紛涉及租賃物使用、侵權責任等多方面法律適用,易引發權責分歧。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郡峰律師結合現行法條與裁判規則,整理了房屋租賃人身損害的權責認定及合規要點,供出租人與承租人參考。
人身損害責任及歸責原則
房屋租賃人身損害責任需區分責任主體,結合歸責原則精準認定,核心依據租賃物控制狀態及損害成因劃分權責。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條,承租人占用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1、出租人責任認定:出租人僅在存在過錯時擔責,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因所有人、管理人過錯導致建筑物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過錯包括未排查安全隱患、未告知潛在風險等。
2、承租人責任認定:承租人實際控制租賃物期間,需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因自身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自行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方無需擔責,若損害系第三方自身行為導致,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才需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則無需賠付。
合規避險要點
出租人與承租人均需履行相應義務規避風險,規范租賃行為、排查安全隱患是減少糾紛的關鍵。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需明確租賃用途、租賃物使用及維護責任。
1、出租人合規義務:交付房屋前需全面排查房屋及附屬設施安全隱患;書面告知承租人潛在風險及安全使用規范;對承租人報修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出租人有義務保證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2、承租人合規義務:使用租賃物前核查安全狀況,發現隱患及時報修;規范使用租賃物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結構;雇傭人員作業時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避免引發人身損害。
若發生人身損害,已履行全部義務、無過錯的一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結語: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權責,細化安全管理及維修義務,避免后續糾紛。若遇相關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托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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