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梁軍
周女士一大早去菜市場售賣豆制品,不慎腳下一滑摔成了十級傷殘。為此,她將蔬菜攤主和物業服務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近日,湖北省棗陽市法院判決兩名被告賠償周女士13萬余元。
2024年7月2日6時許,周女士像往常一樣,把當天做好的豆制品搬到菜市場攤位上售賣。她剛走到市場南門入口,不幸踩到了攤主劉某隨手丟棄在地的小番茄,當場滑倒,左膝摔傷。隨后,周女士被緊急送往棗陽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后轉至武漢協和醫院,被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僅醫療費、護理費等就花去3.4萬余元。
出院后,周女士的家人多次與市場管理方——棗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及劉某溝通賠償事宜,始終無果。無奈之下,她一紙訴狀將二者訴至棗陽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三方各執一詞。
物業公司辯稱,其與攤主之間僅為攤位租賃合同關系,周女士受傷系劉某亂扔垃圾所致,應由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無關。劉某則稱,自己是按市場規定將垃圾扔在固定地點,周女士受傷與其無關;并指出周女士作為成年人,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及時清理地面,也應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菜市場入口處亂扔蔬果,致使周女士滑倒受傷,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周女士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菜市場人流量大、地面易殘留異物,作為長期在此經營的攤主,她對此應當知曉,卻未注意腳下情況,也負有一定責任。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市場的經營管理主體,未能對攤主進行有效管理,也未及時清掃地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結合損害原因、后果及行為性質等因素,法院酌定劉某承擔50%的責任,周女士自擔3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的補充責任。
經核定,周女士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0827.03元。棗陽法院依法判決由劉某賠償95413.52元,物業服務公司賠償38165.41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菜市場是日常生活中高頻出入的場所,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都應增強安全意識。攤主應遵守市場管理規定,不亂扔廢棄果蔬,將垃圾投放至指定垃圾箱。經營管理者有責任保持地面清潔干燥,及時清理油污水漬及易導致滑倒的垃圾雜物,消除安全隱患。進入市場的消費者也要留心腳下,尤其在水產、生鮮等濕滑區域,更應放慢腳步,保護好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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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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