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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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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讓人看不懂的交通事故賠償案。
據新民晚報2月4日報道,上海七旬夫婦駕駛三無“老頭樂”闖紅燈與正常駕駛轎車相撞,車禍致老兩口多處骨折,遂向轎車司機索賠7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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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按照責任劃分比例核算,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共35萬元(沈大媽21萬元+黃大爺14萬元);李小姐所屬公司賠償沈大媽、黃大爺律師費各3000元,合計6000元。李小姐個人因系職務行為,未承擔任何賠付責任。被告方合計賠付36萬元。
看了這則報道,總有一種法向不法低頭的感覺。因為,事故非常明確,兩位老人不僅駕駛的是“三無”老頭樂,還闖紅燈,而轎車駕駛員是正常行駛,憑什么要承擔賠償責任?什么叫在紅綠燈處要放慢速度,為什么要放慢速度,難道紅綠燈是為了給違章違法者開綠燈嗎?
如果嚴格守法者都要承擔責任,違法者都能獲得利益,違法者還怎么可能夠守法呢?法律不是用來同情違法者、安慰違法者的,而是用于約束公民行為,讓每位公民都能夠自覺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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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中國的交通事故數量遠多于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就是因為在執法上總是對違法違章者過度寬容,讓違法違章者能夠在交通違法中獲得不同程度的利益。而對守法者很嚴,守法者付出利益代價。
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守法者能夠活動的空間越來越小,違法者能夠獲利的空間越來越大,最終,那些對法律沒有敬畏者,也就永遠不會遵紀守法。
相反,如果在執法過程中,不管什么原因,只要違法,所造成的后果,都必須違法者承擔,公民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就能增強,法治意識也會大大增強,就會自覺遵守法律,紅綠燈的威力就會越來越大,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就會越來越少。
此件案件,雖然駕駛員本人沒有承擔多少經濟賠償責任,主要由保險公司承擔。那也不對,保險公司也不是冤大頭。駕駛“三無”老頭樂且闖紅燈者,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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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告訴我們,生命優先。生命優先的前提是守法。只有守法,生命優先才有意義和價值,也才能真正體現生命優先。因為,懂得生命優先,就會自覺守法。不懂得守法的好處,就不懂得生命優先。
只有每個人都自覺守法了,生命優先的原則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譬如某處不能游泳,且都有警示,也有人勸阻,但是,有的人就是要強行游泳,結果,出現事故,當如何體現生命優先?很顯然,是違法者自己選擇死亡,而不是有關方面沒有體現生命優先。
在交通問題上,也是如此。生命優先必須體現在每位公民都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都能不闖紅燈,不無證駕駛,不超載超速。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發生交通事故,就要體現生命優先。如果一方違法違章,一方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發生的交通事故,就必須違法違章者承擔全部責任,這也是生命優先的體現。
這也提醒有關方面,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能否站在更好維護公民生命安全的角度出發,用嚴格執法來增強公民的守法自覺性。所謂的事故面前照顧“弱勢”,最終的后果,會讓“弱勢”者不斷地用生命去檢驗違法違章的效果,會讓更多人付出生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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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行的交通法規必須修改與調整,要強化守法的重要,要給違法者更大的教訓,讓公民真正對法律有敬畏之心,都能夠自覺地守法,成為守法公民。守法者有過,絕對不是法律公平公正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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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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