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堅持一事一議的態度,將爭議納入具體的事件當中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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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東莞一家名為“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業引發關注。圖/瀟湘晨報
文 | 柯錦雄
《三國演義》中“諸葛亮三氣周瑜”的故事,似乎有了現代“續集”。
據瀟湘晨報報道,近日,廣東東莞一家名為“豬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業引發關注。公開信息顯示,其法定代表人名為“周瑜”。由于“周瑜”與“諸葛亮”在歷史上的關聯性,該企業名稱迅速引起網友熱議。
有自稱諸葛亮后裔的人士對此發表聲明,指出利用“豬”與“諸”諧音注冊“豬葛亮”為商標或企業名稱,屬于攀附歷史名人、惡意營銷的行為,傷害了諸葛后裔及敬仰諸葛亮的人們的感情。借著這次事件的“東風”,諸葛亮后裔發現各地有近200家注冊“豬葛亮”相關商標或企業。
這個話題引出了兩個問題。一是這樣的諧音梗是否有損“諸葛丞相”的名譽,二是歷史名人的姓名或者諧音能否用于企業名稱或注冊商標?
“諸”與“豬”同音是客觀存在的,而要判定諧音梗是否侵犯他人名譽,則還是需要將“梗”放在整個語境當中。比如此次爭議事件中的食品公司,由于提供的產品服務中存在豬肉產品,利用兩字同音的效果,既能表明產品內容,同樣也可以加深消費者對企業名稱的記憶,可謂“一舉兩得”。
當然,不同的人對于諧音梗的接受程度是不一致的,需要考慮可能存在的爭議。如同賴姓人士對于“老賴”的敏感,茍姓人士對于“狗”字的介懷,人們同樣可以理解諸葛亮后裔“豬葛亮”的內心不滿。
值得一提的是,諸葛亮后裔并未將此事上綱上線,而是認為“這些商標是獲得許可的,是沒有違法的”“如果行為實在太惡劣,我們也會保留法律手段進行維權”。這種一定程度上容忍冒犯、同時依法維權的態度,值得肯定。
關于歷史名人的姓名能否用于企業名稱或注冊商標,目前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至于利用同音字的形式攀附名人或“蹭名人”,也無明確禁令。
但是,人們在考量時一般會引用商標法第十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這里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的消極、負面的影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具備其他不良影響時,需要綜合考量,要以普通大眾的認知作為標準,而不能僅僅依據某些群體的感受來直接認定。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如姓名權、名譽權等,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相關主體可通過商標法規定的其他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進行救濟。
按照諸葛亮后裔的聲明,其主要訴求是希望能宣告類似商標無效。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其實賦予了諸葛亮后裔申請宣告商標無效的權利,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不同意,后者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理之后依法宣告商標無效。
不過,這樣的爭議可能難以“一刀切”解決,有關部門也很難列出一個歷史名人的名單,就如同沒有辦法限制一個人給自己起名叫“周瑜”一樣。
對于這種問題,還是要堅持一事一議的態度,將爭議納入具體事件當中,全面、整體地評價是否屬于“有不良影響”,再權衡其是否合規合理。
當然,跳出此次個案,揆諸更廣闊的現實,人們對于這類包含歷史名人元素的企業名稱或注冊商標,固然不必上綱上線,過于敏感,但同時,相關爭議也提醒人們,不要拿“諸葛亮”這種文化符號戲謔、調侃,對其還是要懷有敬畏之心。
撰稿 / 柯錦雄(法律工作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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