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例頭孢曲松過敏性休克致死亡病例的法院判決說起
一、事件經過
據裁判文書網信息,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2年1個月。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稱,2020年后,村醫景某開始在家中給村民看病,每月進購500余元藥品,被害人陳某及家人曾多次到景某處看病輸液。
2025年1月16日,陳某因渾身疼、咳嗽,再次到景某處看病,要求開輸液藥后回家輸液,景某為其配置含有頭孢曲松鈉、地塞米松等藥液的三瓶注射液體。當日稍晚,景某的兒媳崔某到陳某家中為其輸液扎針,注射第一瓶含有頭孢曲松鈉藥液液體約幾十秒后陳某出現嘔吐、胸悶等反應,崔某隨即拔針,采取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撥打120,但隨后陳某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死亡原因鑒定,陳某符合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
一審法院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害人陳某系自愿前往就診,景某之前曾多次為其診療。景某明知頭孢曲松鈉屬處方藥,須由執業醫師在專業醫療機構內開具并使用,卻仍憑個人經驗違反技術規范進行用藥,最終導致被害人過敏死亡。景某在主觀上并不追求亦未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法院綜合評判認為,被告人景某作為從業多年的鄉村醫生,應當預見并詢問患者過敏史及基礎疾病,其違反頭孢曲松鈉使用規范,未嚴格按規范進行皮試就用藥治療,在不具備搶救條件的場所給藥,且未充分告知風險,其診療行為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其醫療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陳某前往被告人景某家中就診,因藥物過敏導致死亡,被害人的藥物過敏體質、高血壓等對損害的發生雖有影響,但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因此不能成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被告人崔某的行為屬偶發性幫助,其主觀上出于善意,未以行醫為業,亦未從中獲利,不符合非法行醫罪所具有的“營業性”特征。崔某作為醫療衛生專業畢業生,明知藥品來源非正規、診療環境缺乏急救設備,應能預見私自輸液的風險,卻仍違反診療規范為被害人實施輸液,其行為與景某的診療行為共同構成因果鏈條,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崔某的行為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某、崔某違反行醫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操作規范,過失致一人死亡,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景某、崔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景某案發時已滿六十五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系老年人犯罪,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2年1個月。
二、把頭孢菌素過敏反應導致不幸事件歸咎于不做皮試,其實是找錯了解決問題、防范風險的方向
據裁判文書網信息,庭審書證材料包括“注射用頭孢曲松鈉說明書、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包裝、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β內酰胺類抗菌藥物皮膚試驗指導原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5年版)”,但法院評判認為“被告人景某作為從業多年的鄉村醫生,應當預見并詢問患者過敏史及基礎疾病,其違反頭孢曲松鈉使用規范,未嚴格按規范進行皮試就用藥治療,在不具備搶救條件的場所給藥,且未充分告知風險,其診療行為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其醫療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其中仍提到“未嚴格按規范進行皮試就用藥治療”。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抗生素研究所楊帆教授指出,藥物過敏可發生于各類藥物,如造影劑、解熱鎮痛藥物,并非僅見于抗菌藥物,極少數情況下可能導致死亡,令人痛心。但現有科學證據并不支持頭孢菌素皮試對過敏反應的預測作用,世界衛生組織反對頭孢菌素進行皮試,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也不進行皮試。鑒于頭孢菌素皮試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誤導臨床,造成抗菌藥物不合理應用,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021年4月發布《β內酰胺類抗菌藥物皮膚試驗指導原則》,指導全國在無頭孢菌素過敏史患者去頭孢菌素皮試。皮試指導原則發布近5年,國內大多數醫院已取消頭孢菌素皮試,并未增加患者風險。皮試指導原則闡述的科學依據應為法院采信,但看到被告方使用皮試指導原則抗辯,仍被指控“違反頭孢曲松鈉使用規范,未嚴格按規范進行皮試就用藥治療”。國家衛健委頒布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藥典委員會組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臨床用藥須知》和國家藥監局批準的頭孢曲松的藥物說明書均未要求進行皮試。不知道該縣法院說的“使用規范”出自何處?難道還有比國家衛健委、國家藥典委員會和國家藥監局更權威的醫政、藥政管理部門?
每有頭孢菌素過敏反應導致不幸事件,媒體和部分醫務人員總把它歸咎于不做皮試,其實是找錯了解決問題、防范風險的方向。在這個案例中,我們要追問的是:被告有無醫師資質,有無救治患者的設施、設備和藥物,使用頭孢菌素有無指證,使用前有無詢問過敏史,用藥期間對患者有無認真觀察,發生過敏反應是否及時診斷和正確處理。希望媒體尤其專業報道時也要注意客觀、準確且尊重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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