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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場景中,保險“捆綁”銷售亂象頻發,經營者常以隱蔽方式將非保險服務與車險、意外險等強制搭售,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此類糾紛核心聚焦捆綁銷售合法性、退費條件及欺詐認定。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張曉華律師結合相關法律條文、裁判規則,從侵權糾紛視角整理了捆綁銷售認定、消費者維權路徑等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捆綁銷售合法性認定
保險捆綁銷售的合法性,核心在于是否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與知情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捆綁行為,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均對此作出明確規制,是認定行為違法性的核心依據。
1、禁止強制搭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經營者可推薦非保險服務,但不得將其作為投保前提強行搭售,若消費者不同意搭售則無法完成保險購買,即構成強制捆綁,屬于違法侵權行為。
2、禁止隱蔽性捆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需明確告知非保險服務的內容、價格及可選擇性,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以隱蔽方式搭售的,即便消費者簽字確認,也不視為真實合意。
3、禁止價格欺詐式捆綁,《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利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導交易,若經營者抬高單獨投保價格、制造“捆綁更劃算”的假象,屬于價格欺詐,構成違法侵權。
消費者維權及退費賠償認定
消費者遭遇保險捆綁銷售,可依法主張退費、投訴或提起侵權訴訟,維權核心在于舉證,賠償認定需區分一般侵權與欺詐侵權,具體適用不同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明確了維權方式與損失計算標準,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支撐。
1、退費認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應當返還財產,捆綁銷售中的非保險服務依附于保險主合同,若搭售行為違法,消費者可主張解除附屬服務合同,要求經營者返還已支付的搭售費用,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2、賠償認定,一般侵權僅支持退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三倍賠償僅適用于欺詐情形,需消費者舉證經營者存在故意隱瞞、虛假告知等欺詐行為,否則不予支持。
3、維權路徑,消費者可保存合同、費用明細、溝通記錄等證據,先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協商不成的,可提起侵權訴訟,要求經營者返還費用、賠償損失,也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舉報經營者變相強迫交易的違法行為。
結語:
格式合同不能成為經營者免責理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隱藏捆綁內容、默認勾選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消費者投保時需審慎核對費用明細,遭遇捆綁銷售及時留存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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