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運河區人民政府官網,運河區市場監管2026年2月9日發布的《滄州市海格利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案》中獲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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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河北省市場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1.的較輕處罰情形:“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9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從輕處罰。
綜上,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六項,第八條第八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2200元。
來源:運河區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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