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旭對林黛玉,周潤發對許文強、高進、六小齡童對孫悟空、馬德華對豬八戒,張凱麗對慧芳,有沒有肖像權?上傳中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演員對電影角色是否享有肖像權等人身權利,需結合角色形象與演員真實形象的關聯性、使用場景及法律條款綜合判斷。陳曉旭對林黛玉,周潤發對許文強、高進有肖像權,但是六小齡童對孫悟空、馬德華對豬八戒沒有肖像權。若角色形象與演員真實形象高度重合(如面部特征、標志性動作等),且公眾能明確識別,則演員對該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若角色形象經過藝術加工(如特型演員、化妝造型改變較大),且公眾無法直接關聯演員本人,則可能不構成肖像權保護范圍。電影角色本身不享有肖像權、聲音權等人格權;但周星馳本人對其飾演的經典角色形象(如至尊寶、尹天仇、孫悟空等)是否擁有肖像權、聲音權及表演者權,AI 生成、傳播這些角色形象,是否侵犯的是周星馳本人的人格權。也要根據不同角色判斷,周星馳的經典角色如《大話西游》至尊寶、《喜劇之王》尹天仇、《功夫》星仔),根據面部特征、神態、標志性動作、聲線均高度還原本人,公眾一眼即可識別為 “周星馳”,這種 “角色形象 = 周星馳本人肖像” 的高度重合,決定了使用角色形象 = 使用周星馳本人肖像。
AI 生成、傳播這些角色形象,本質是侵犯周星馳本人的人格權,平臺放任傳播則構成共同侵權。
這一規則明確了 AI 時代的底線:技術不能突破人格權保護,虛構角色不能成為侵權的擋箭牌。上傳中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案例章金萊(六小齡童)訴藍港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判決書一、案件背景原告:章金萊(藝名六小齡童),1987版電視劇《西游記》中孫悟空的扮演者。被告:藍港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游戲《西游記》的研發和運營方。案由:章金萊認為藍港公司在其網絡游戲中使用了自己在電視劇中塑造的孫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并索賠100萬元及要求公開道歉。二、一審法院判決判決結果:駁回章金萊的訴訟請求。判決理由:肖像權是指自然人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它僅限于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征。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而是基于小說《西游記》的擬人化石猴形象,與章金萊本人形象具有本質區別和差異。社會公眾將電視劇中的孫悟空形象與章金萊建立對應關系,是基于章金萊精湛的表演將孫悟空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而非基于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藍港公司在網絡游戲中使用孫悟空形象的行為不構成對章金萊本人肖像權的侵犯。三、二審法院判決判決結果: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章金萊的上訴請求。判決理由:二審法院對肖像權的概念進行了充分的論述,認為法律之所以保護肖像權,是因為肖像中所體現的精神和財產的利益與人格密不可分。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完全與其個人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在相對穩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觀眾范圍里,看到其飾演的“孫悟空”就能認出其飾演者章金萊,并且答案是唯一的。但藍港公司所使用的“孫悟空”形象與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形象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觀眾能夠立即分辨出此“孫悟空”非彼“孫悟空”,更不能通過游戲形象與章金萊本人建立直接聯系。因此,藍港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章金萊的肖像權。四、案件爭議焦點藝術形象權利是否可歸屬于演員個人:法院認為,肖像權僅限于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征,而藝術形象(如孫悟空)是擬人化的虛構角色,不屬于演員個人肖像權的保護范圍。虛構角色的面部造型能否構成肖像權客體:法院認為,虛構角色的面部造型若與演員真實形象存在顯著差異,且公眾能夠區分角色與演員本人,則不構成肖像權客體。表演者權是否包含角色形象商業使用權:法院認為,表演者權主要保護演員的表演活動,而不包括對角色形象的商業使用權。角色形象的商業使用需另行獲得授權。五、案件影響推動法律討論:該案成為我國首例涉及虛構角色商業化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推動了對表演者權與肖像權交叉領域的法律討論。明確法律界限:法院通過判決明確了肖像權的保護范圍,即僅限于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征,而不包括擬人化的虛構角色。影響文化產業:該案對文化產業開發具有指導意義,提醒企業在使用虛構角色形象時需謹慎,避免侵犯演員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霍建華案判決書一、霍建華與哈爾濱市博能汽車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案件背景:原告:霍建華被告:哈爾濱市博能汽車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案由:被告未經允許,在其微信公眾號“哈弗汽車博能4S店”中使用霍建華多幅劇照,用于汽車銷售宣傳,并標注汽車型號、銷售熱線等信息。被告抗辯:被告認為使用的是演員在劇中的劇照,涉及的是角色形象,與霍建華本人的形象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不構成肖像權侵權。法院判決:判決結果:駁回被告抗辯,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判決理由:劇照與演員真實形象達到重合狀態,公眾能夠完全辨認出霍建華本人的形象。劇照的載體和基礎是演員的肖像,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構成對霍建華肖像權的侵害。被告的行為具有商業屬性,超出合理使用范圍,需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二、霍建華與北京瑞程醫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醫院分公司肖像權糾紛案案件背景:原告:霍建華被告:北京瑞程醫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醫院分公司案由:被告在微信公眾號“瑞泰口腔醫院”中未經同意使用霍建華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法院判決:判決結果:被告構成侵權,需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判決理由:霍建華作為知名藝人,具有較高社會認知度和辨識度。被告在運營中使用霍建華照片,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肖像使用,侵犯其肖像權。法院判令被告在公眾號上持續登載致歉聲明3天,并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三、霍建華與蘇州運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案件背景:原告:霍建華被告:蘇州運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案由:被告在微信公號上發布文章《霍建華,我喜歡胡X,但我更愛紫薇》,擅自使用多張霍建華照片。法院判決:判決結果:被告構成侵權,需賠償經濟損失。判決理由:被告未經許可使用霍建華照片,具有商業屬性,侵犯其肖像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上傳中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四、霍建華名譽權糾紛案(與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焦國強)案件背景:原告:霍建華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焦國強案由:被告在網易娛樂頻道發布文章《橫店昔日風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暗指霍建華涉及不正當性關系,焦國強在新浪微博轉發該文并指出“H=霍建華”。法院判決:判決結果:被告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判決理由:涉訴文章描述的個人特征要素與霍建華高度吻合,足以讓公眾將二者直接或高度對應。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言論真實性,存在主觀過錯。言論具有貶損性質,足以降低霍建華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害。法院判令網易公司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2.912萬元,焦國強賠償2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7280元。上傳中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30字)
陳曉旭對林黛玉,周潤發對許文強、高進、六小齡童對孫悟空、馬德華對豬八戒,張凱麗對慧芳,有沒有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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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演員對電影角色是否享有肖像權等人身權利,需結合角色形象與演員真實形象的關聯性、使用場景及法律條款綜合判斷。
陳曉旭對林黛玉,周潤發對許文強、高進有肖像權,但是六小齡童對孫悟空、馬德華對豬八戒沒有肖像權。
若角色形象與演員真實形象高度重合(如面部特征、標志性動作等),且公眾能明確識別,則演員對該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若角色形象經過藝術加工(如特型演員、化妝造型改變較大),且公眾無法直接關聯演員本人,則可能不構成肖像權保護范圍。
電影角色本身不享有肖像權、聲音權等人格權;但周星馳本人對其飾演的經典角色形象(如至尊寶、尹天仇、孫悟空等)是否擁有肖像權、聲音權及表演者權,AI 生成、傳播這些角色形象,是否侵犯的是周星馳本人的人格權。也要根據不同角色判斷,周星馳的經典角色如《大話西游》至尊寶、《喜劇之王》尹天仇、《功夫》星仔),根據面部特征、神態、標志性動作、聲線均高度還原本人,公眾一眼即可識別為 “周星馳”,這種 “角色形象 = 周星馳本人肖像” 的高度重合,決定了使用角色形象 = 使用周星馳本人肖像。
AI 生成、傳播這些角色形象,本質是侵犯周星馳本人的人格權,平臺放任傳播則構成共同侵權。
這一規則明確了 AI 時代的底線:技術不能突破人格權保護,虛構角色不能成為侵權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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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章金萊(六小齡童)訴藍港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判決書
一、案件背景
原告:章金萊(藝名六小齡童),1987版電視劇《西游記》中孫悟空的扮演者。
被告:藍港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游戲《西游記》的研發和運營方。
案由:章金萊認為藍港公司在其網絡游戲中使用了自己在電視劇中塑造的孫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并索賠100萬元及要求公開道歉。
二、一審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駁回章金萊的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它僅限于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征。
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而是基于小說《西游記》的擬人化石猴形象,與章金萊本人形象具有本質區別和差異。
社會公眾將電視劇中的孫悟空形象與章金萊建立對應關系,是基于章金萊精湛的表演將孫悟空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而非基于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
藍港公司在網絡游戲中使用孫悟空形象的行為不構成對章金萊本人肖像權的侵犯。
三、二審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章金萊的上訴請求。
判決理由:
二審法院對肖像權的概念進行了充分的論述,認為法律之所以保護肖像權,是因為肖像中所體現的精神和財產的利益與人格密不可分。
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完全與其個人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在相對穩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觀眾范圍里,看到其飾演的“孫悟空”就能認出其飾演者章金萊,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但藍港公司所使用的“孫悟空”形象與章金萊飾演的“孫悟空”形象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觀眾能夠立即分辨出此“孫悟空”非彼“孫悟空”,更不能通過游戲形象與章金萊本人建立直接聯系。
因此,藍港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章金萊的肖像權。
四、案件爭議焦點
藝術形象權利是否可歸屬于演員個人:法院認為,肖像權僅限于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征,而藝術形象(如孫悟空)是擬人化的虛構角色,不屬于演員個人肖像權的保護范圍。
虛構角色的面部造型能否構成肖像權客體:法院認為,虛構角色的面部造型若與演員真實形象存在顯著差異,且公眾能夠區分角色與演員本人,則不構成肖像權客體。
表演者權是否包含角色形象商業使用權:法院認為,表演者權主要保護演員的表演活動,而不包括對角色形象的商業使用權。角色形象的商業使用需另行獲得授權。
五、案件影響
推動法律討論:該案成為我國首例涉及虛構角色商業化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推動了對表演者權與肖像權交叉領域的法律討論。
明確法律界限:法院通過判決明確了肖像權的保護范圍,即僅限于反映真實人物的形象特征,而不包括擬人化的虛構角色。
影響文化產業:該案對文化產業開發具有指導意義,提醒企業在使用虛構角色形象時需謹慎,避免侵犯演員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霍建華案判決書
一、霍建華與哈爾濱市博能汽車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華
被告:哈爾濱市博能汽車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被告未經允許,在其微信公眾號“哈弗汽車博能4S店”中使用霍建華多幅劇照,用于汽車銷售宣傳,并標注汽車型號、銷售熱線等信息。
被告抗辯:
被告認為使用的是演員在劇中的劇照,涉及的是角色形象,與霍建華本人的形象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駁回被告抗辯,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判決理由:
劇照與演員真實形象達到重合狀態,公眾能夠完全辨認出霍建華本人的形象。
劇照的載體和基礎是演員的肖像,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構成對霍建華肖像權的侵害。
被告的行為具有商業屬性,超出合理使用范圍,需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霍建華與北京瑞程醫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醫院分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華
被告:北京瑞程醫院管理有限公司瑞泰口腔醫院分公司
案由:被告在微信公眾號“瑞泰口腔醫院”中未經同意使用霍建華照片進行商業宣傳。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構成侵權,需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判決理由:
霍建華作為知名藝人,具有較高社會認知度和辨識度。
被告在運營中使用霍建華照片,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肖像使用,侵犯其肖像權。
法院判令被告在公眾號上持續登載致歉聲明3天,并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
三、霍建華與蘇州運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華
被告:蘇州運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案由:被告在微信公號上發布文章《霍建華,我喜歡胡X,但我更愛紫薇》,擅自使用多張霍建華照片。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構成侵權,需賠償經濟損失。
判決理由:
被告未經許可使用霍建華照片,具有商業屬性,侵犯其肖像權。
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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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霍建華名譽權糾紛案(與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焦國強)
案件背景:
原告:霍建華
被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焦國強
案由:被告在網易娛樂頻道發布文章《橫店昔日風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暗指霍建華涉及不正當性關系,焦國強在新浪微博轉發該文并指出“H=霍建華”。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判決理由:
涉訴文章描述的個人特征要素與霍建華高度吻合,足以讓公眾將二者直接或高度對應。
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言論真實性,存在主觀過錯。
言論具有貶損性質,足以降低霍建華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害。
法院判令網易公司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2.912萬元,焦國強賠償2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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