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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醫療衛生行業發展,醫療服務和藥品耗材價格管理政策不斷更新,項目標準出現較大變化,特別是醫療機構場所內第三方服務逐漸興起,互聯網診療量快速增長,原有的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要求難以適應新的形勢。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工作,規范醫療機構線上線下價格行為,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對《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進行修訂,起草《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2月13日,《規定》正式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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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以"規范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提高價格透明度"為核心,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作出系統規范,將集中公示與定向告知相結合,首次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監管范圍,并要求醫療機構督促服務場所內的其他經營者明碼標價,對疫苗接種、醫療救護等特殊服務作出專門要求,確保醫療機構服務場所內所有價格"標得清、看得見"。
《規定》21條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明確規范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適用于各類醫療機構及服務場所。
2.價格公示內容和原則:要求醫療機構集中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等,同時需向患者定向告知具體服務價格信息,確保價格“標得清、看得見”。
3.特殊服務規定:對疫苗接種、醫療救護等特殊服務的價格公示作出專門要求。
4.互聯網醫院監管:首次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監管范圍,要求其依法公示價格信息。
5.明確禁止行為:不得在公示價格外加價、收未標明費用;結算價不得高于公示價;不得虛假標價、虛假比價、弱化不利價格條件;不得把市場調節價謊稱為政府定價 / 指導價。
6.監督方式和法律責任:明確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對違反價格公示規定的行為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此次價格公示制度修訂,著眼醫療服務行業長遠發展,力求提升醫療機構社會公信力,通過透明化重塑醫患信任、優化資源配置,為行業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實現“透明化”與“效率提升”的雙贏,更為“十五五”期間醫療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奠定基礎和提供保障。隨著《規定》的有效實施,不同級別、不同性質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機制將日趨完善,相應的價格也將更加公開、透明和合理。
撰文 | 梅斯醫學
編輯 | 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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