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涉嫌商標侵權案。該案中,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經授權使用“千里香”商標并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活動。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在其店鋪招牌上使用“福建千里香餛飩”標識,并發現被告南明區某餐飲店在其店鋪招牌上使用“老福建千里香餛飩”標識,其中包含“千里香”文字。原告認為被告侵害其“千里香”商標專用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千里香”商標并賠償損失。
![]()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南明區某餐飲店經營者來自福建省莆田市,原告在訴前曾找到被告協商加盟事宜,但雙方未就加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對被訴一事充滿怨氣,其表達了不愿出庭訴訟的想法。為盡量促使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以便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實,承辦人秉承“辦好民生小案件、講清民生大道理”理念,積極組織庭前調解。經釋明和勸解,被告積極收集證據出庭應訴。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均在招牌上將“千里香”搭配“福建”“餛飩”使用,所指示的含義為“原、被告提供的均系來自福建省特定區域并按照特定工藝制作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使得“千里香”不具有顯著性。法院認為,被告使用“千里香”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再審裁定駁回原告的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
商標保護具有維護企業財產權益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雙重功能,關乎企業發展和民生大計。“千里香”已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中被泛化使用,且本身是一種香料,千里香餛飩歷經多年傳承已成為具有通用含義的小吃名稱,其本身屬于一種非常重要的公共資源和信息,故在被作為商標時通常顯著性較弱,低于普通商標,不宜由商標權人獨占,否則勢必造成對公共可利用資源的壟斷和對同業競爭者的不合理限制。
本案裁判充分考慮了知識產權保護、商標權利行使、侵權行為認定等要素,兼顧各類市場主體的生存發展、消費者知識產權意識等因素,進一步明確商標權利保護邊界與尺度。在商標具有通用含義的情況下,商標權利人不得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文字。是否構成對商標侵權,應結合原告商標的使用情況及被訴侵權人的使用方式、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是否具有攀附意圖、是否是合理邊界范圍內的正當使用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來源:貴州日報
▼ 往期熱文推薦 ▼
【溫馨提示】文中部分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屬原作者,若有不妥,請聯系告知修改或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