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團圓,親友相聚,打幾圈麻將、玩幾把撲克,是常見的放松身心、增進感情的娛樂方式。但對于黨員干部而言,這份“休閑”卻暗藏紀法考驗,絕非“想打就打、想怎么打就怎么打”。一旦越界,娛樂就會變成違規甚至違法。那么,判斷“合法合規”的邊界在哪里呢?分清正常娛樂和違規賭博,主要看這3點:
和誰打:分清“親友”和“相關人員”,拒絕“利益牌局”
允許的情況:在親屬、無利益關聯的好友之間,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不帶任何利益交換、不摻雜職權影響的棋牌活動,屬于正常的人情往來和娛樂放松。
禁止的情況:與管理和服務對象進行帶有財物輸贏性質的棋牌活動,比如分管領域的企業工作人員、下屬、辦事群眾等;以打牌名義拉小圈子、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
在哪打:分清“私人場所”與“違規場地”,拒絕“公務賭局”
允許的情況:私人住宅、正規休閑場所(如合法經營的茶樓、棋牌室),不涉及違規消費,且娛樂時間不影響正常工作、不干擾鄰里秩序等。
禁止的情況:在私人會所或具有會所性質的場所組織或參與棋牌活動;在工作時間或在外出調研、檢查、培訓等期間組織或參與棋牌活動,哪怕是“忙里偷閑”也屬于違規。
打多大:分清“少量財物”與“賭資較大”,拒絕“金錢博弈”
允許的情況: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禁止的情況:一是賭資較大;二是長期熱衷、沉迷打牌,貽誤工作、影響履職;三是組織或參與賭博違法犯罪活動。
如何界定“賭資較大”?
判定賭資具體數額,一般由所在省級公安司法機關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賭博活動的實際情況確定,比如: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修改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基準> 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賭資較大”
(一)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的;
(二)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400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一)個人賭資在5000元以上的;
(二)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10000元以上的;
根據《天津市公安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尚不夠刑事處罰,以下情形屬于“情節較輕”
(一)個人賭資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個人賭資無法確定的,按人均賭資計算;
(二)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賭資不滿500元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以下情形屬于“一般情節”
(一)個人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個人賭資無法確定的,按人均賭資計算;
(二)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賭資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
(三)其他情節一般的情形。
以下情形屬于賭博“情節嚴重”
(一)人均賭資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
…………
(五)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根據《重慶市查禁賭博條例》第十九條對賭注和輸贏金額的界限劃定:
(一)賭注金額界限劃定
1.賭注特大是指500元以上;
2.賭注巨大是指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賭注較大是指20元以上,100元以下;
(二)輸贏金額界限劃定
1.輸贏金額特大是指5000元以上;
2.輸贏金額巨大是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輸贏金額較大是指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輸贏累計金額界限劃定
1.輸贏累計金額特大是指10000元以上;
2.輸贏累計金額巨大是指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輸贏累計金額較大是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案例警示
2025年8月27日,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袁衛東違規吃喝、違規打牌等問題。
袁衛東違規接受某民營企業主在企業內部餐廳安排的宴請;多次與管理和服務對象進行帶有財物輸贏性質的打牌活動。袁衛東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5年8 月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5年6月20日,甘肅省白銀市紀委監委通報甘肅省平川區農業農村局干部周建峰參與賭博問題。
2025 年 3 月 14 日工作日期間,周建峰向單位請假半天外出。當天下午,周建峰同他人以打麻將方式賭博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2025 年 3 月 15 日,公安機關給予周建峰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金 1000 元的行政處罰。 2025 年 6月,周建峰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22年1月27日,云南省紀委監委通報云南省玉溪市華寧縣陳家富等7名黨員、公職人員參與打麻將賭博問題。
2021年4月17日,華寧縣林草局二級主任科員陳家富、縣人社局三級主任科員楊伍林、縣供銷社三級主任科員馮艷溪、縣水利工程管理與質量安全監督站高級工趙迎春、通紅甸鄉人民政府三級主任科員閔昆元、國家稅務總局華寧縣稅務局寧州稅務分局副分局長李成興、縣供電局職工李咸融7名黨員、公職人員在某文化用品經營部以打麻將的方式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2021年4月28日,7名參與賭博的黨員、公職人員均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罰款1000元。2021年7至9月,陳家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降為三級主任科員);李咸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楊伍林、閔昆元、李成興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馮艷溪、趙迎春分別受到政務記大過處分。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參與賭博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修訂)
第八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來源:政事兒
編輯:張楠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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