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答: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一般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司法實踐中的考量。翻供時間的關鍵性:若翻供發生在一審判決前,且在一審判決前又恢復如實供述,仍可認定為自首;若在一審判決前未恢復如實供述,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翻供內容的影響:翻供需涉及主要犯罪事實(如定罪或重大量刑情節),若僅對行為性質進行辯解(如對罪名或量刑輕重的爭議),不影響自首認定。
3、立法目的與司法政策。自首制度旨在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歸案、如實供述,以節約司法資源、體現悔罪態度。翻供行為可能破壞這一目的,但司法實踐中允許犯罪嫌疑人在一審判決前有“悔改窗口期”,若最終能如實供述,仍可認定為自首,以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字號:法釋[1998]8號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