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最近幾年時間,國內新能源汽車在迅速發展的同時,智能化也展現了強大的沖擊力,成為新能源汽車和燃油車的分水嶺之一,尤其是智能駕駛輔助,讓很多新能源汽車開起來更加輕松、整體安全性更高。但是很多小伙伴疑惑的是,很多廠商在宣傳自家智駕系統能力的時候,吹得天花亂墜,什么幾千公里不接管、AEB能識別來自各個方面的威脅,并做出精準剎車動作等等,但是一旦開智駕出現事故,基本上都是把責任推給了用戶,廠商則是“片葉不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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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從駕駛輔助分級的角度來講,目前國內所有量產車輛搭載的駕駛輔助系統,本質上都是L2級,可能有些廠商會說自己的系統達到了L2.99級,但是只要不是L3級別,那么一旦使用駕駛輔助系統出了事故,就是駕駛員的責任,這一點沒有問題。而“輕信”廠家的宣傳,將自己和整車人的安全交給駕駛輔助系統,最終釀成事故的,說得難聽一點,就得“自認倒霉”,或者是為自己對駕駛的不敬畏和認知短缺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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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在指導性案例《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中,最高法明確指出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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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案件中,駕駛人王某利用從網上買來的所謂“智駕神器”,其實就是通過向方向盤施加壓力,逃過智駕過程中,車輛系統對方向盤握力的持續監測,然后醉酒司機在副駕駛位上睡覺,讓車輛自己開往目的地。之前有很多小伙伴都在討論,說這起事件有一個悖論,那就是主體不明確,因為這位醉酒司機并沒有開車,他只是一個“乘客”,“開車”的是車輛本身,所以如果要追究責任,那也是汽車廠商的事兒,誰讓它在沒有人的情況下也能行駛。但是最高法的判定一錘定音,責任就是這位駕駛者自身的,除了L2駕駛輔助系統的責任劃分外,使用“智駕神器”,本身就帶有主觀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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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起事件也明確了另一個責任,那就是因為開啟駕駛輔助系統,出現了事故,責任到底該是誰的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不管在何種模式下,只要是有司機駕駛車輛出現了事故,當然核心是本方責任,那么都是駕駛者自身的責任。至于智駕系統本身的能力和宣傳的結果不匹配,那就是消費者和廠商之間的問題和糾紛了,這屬于后置問題,但是出現事故在判定的時候,相關層面,包括交管部門是不會把責任判定給廠商和它們的駕駛輔助系統的,因為相關規則明確規定,L2級駕駛輔助下,駕駛員是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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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于很多小伙伴來說,我們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在現行規則和分級下,所有量產的駕駛輔助系統,都是駕駛“輔助”系統,這些系統是不能代替駕駛者的,或者說它們不具備擔責的能力,一旦出現事故,責任就是駕駛者本身的。雖然說有些智駕事故產生的結果很慘烈,讓很多人對汽車廠商的虛假宣傳恨得牙癢癢,但是從結果來說,這就是駕駛者的責任,這也是國內道路上因為智駕產生的事故那么多,但是沒有一家車企真正受到懲處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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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家說啥你信啥,將自己和整車人的安全交給不具備完全自動駕駛能力的輔助系統,代價往往是很大的,小伙伴們還是要搞清楚狀況,出了事,廠家是不會擔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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