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讓人不理解,怎么會被定為次責,還被起訴的22萬。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兩名初中生道德品質是很不錯,雖然是無接觸的事故,認為自身沒有過錯,依然對傷者進行了必要的救助,這是值得肯定和表揚的地方。
看下責任認定。這是一起無接觸事故,最大的一個爭議點可能是根本沒有撞到對方,是對方自己摔倒的,這跟電動車有什么關系?
1、其實接觸并非責任認定的必要前提。關鍵在于是否存在過錯或意外導致損害結果。若一方存在明顯違規行為(如超速,違反交通信號燈,或者轉彎未讓直行等),通常需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若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比例劃分主責、次責或同責。這并不以雙方是否發生接觸為必要前提,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無接觸最典型的是例如嚇到對方,進而導致對方失控摔倒,就像這起案件。
【法條鏈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認定事故責任,也就是誰有過錯誰承擔事故責任。
3、如果認定騎電動車的一方為次責,可能主要考慮事故發生時,電動自行車轉彎并沒有讓直行也沒有靠右行駛,或者其他過錯行為。
事故中,電動自行車一方的兩名初中生,是左轉彎,自行車一方是直行,路口沒紅綠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以及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這起事故中,電動自行車沒有讓行,也沒有靠右行駛,存在一定的過錯。
電動自行車可能存在其他過錯,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由于沒看到事故認定書,猜測可能是存在以上幾個或者其中一個法律上的過錯行為。
再看下為什么索賠這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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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根據受傷情況會有所不同。
其中有一項金額比較高的是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賠償年限 × 傷殘等級系數
福建省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437元,未超60周歲的按照20年計算,如果構成十級傷殘就是,61437元*20年*0.1傷殘系數=122874元,這還只是其中一項,如果是九級傷殘,直接再翻一倍。
報道中當事人說電動車一方承擔次要責任,但訴狀上并未寫明事故責任劃分情況,不知道有沒有經過交警隊處理并劃分責任。如果沒有,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責任劃分,并確定最終的賠償比例及金額。
全責是損失100%,主次責任是70%30%,同等責任是50%。
關于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相對于機動車而言,事故發生率也很高,只是損失沒有機動車的多。但是機動車通常有保險兜底,而非機動車沒有保險,這些損失可能是要由駕駛人個人承擔。
這個案件兩名初中生,未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損失會由監護人最終承擔。
所以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需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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