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鄰水縣法院近期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情侶分手后,男方起訴返還戀愛花費3萬,一審判決女方返還男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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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30508元轉賬中,520元與3月8日轉賬的188元為一般贈與,不支持返還。對于剩余轉賬29800元和兩件金飾,因雙方戀愛時間短,男方贈與超出維系、鞏固戀愛關系的限度,判女方返還2萬元。
該案小伙子姓楊,2022年1月30日,楊某與女子范某在交友軟件相識,次日兩人見面。幾天后,即2月3日,楊某再次與范某及其母親見面,當晚楊范二人自駕外出旅游。2月8日至2月15日期間,楊某為范某購買兩次金飾:一條價值4687元的金項鏈,用于紀念兩人建立戀愛關系;另一枚價值2243元的金戒指則是情人節禮物。2022年2月18日楊某到外地上班,同年7月,范某提出與楊某結束戀愛關系,將其拉黑。2023年12月,雙方恢復聯系,但仍未恢復戀愛關系。
法院查明,2022年2月5日至7月26日期間,楊某通過微信向范某轉賬29筆共計30,508元,其中一筆金額為520元,另一筆為2022年3月8日轉賬的188元。
法院認為,楊某轉賬的520元、188元,屬于其為表達愛意或在特殊日期,以維護和增進雙方感情而給付,系一般贈與,楊某主張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1月30日相識,第二天即見面,第5天見家長,這是什么樣的速度?現在很多男女都想著對方的錢,難怪結婚率人口出生率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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