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南下:光榮而無奈的選擇
早在1948年9月8日黨中央在西柏坡召開的政治局擴大會議中, 毛澤東同志就已經指出, 在新解放區干部不多的形勢下, 必須準備好一批干部隨部隊南下, 以便接管新解放區的政權。
根據此次會議的精神, 同年10月份黨中央發布了《中共中央關于準備五萬三千干部的決議》, 正是在這個決議的指導下,“南下干部”就是在這一歷史背景下產生的特殊而耀眼的革命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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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下干部之派遣, 意味著廣大新解放區擔任各種建設的中堅干部人數嚴重不足。
然而, 要動員這些農民出身干部南下并非易事, 因為土地改革后分到土地而結了婚的貧民干部, 在南下干部中占有一定比例。要隨軍南征, 有部分干部存有思想問題, 南北生活習俗的不同、文化觀念的差異, 有的說走后家里困難不能照顧, 有的因老婆不能帶不愿去等等。
“因考慮派遣至新區工作的干部家庭困難, 對于過去以及今后派赴新區之干部家屬土地由村代耕代種, 其家庭一律比照軍屬待遇, 愿離婚者允許離婚。除了本人將來的生活之外, 對留在故鄉的家屬亦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 (中共清河縣委黨史研究室編《清河黨史資料選輯第2輯》, 1992年) 這一有力舉措, 減輕了干部的不安情緒, 一定程度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
數以萬計的黨政干部、共青團員放棄了等待耕耘的土地, 再次告別年邁的爹娘, 別妻離子, 冒著沒有散盡的硝煙, 在人民解放軍解放全中國的滾滾洪流中, 高呼“打過長江去, 解放全中國”的口號, 浩浩蕩蕩地從東北、華北向長江以南的新解放區挺進。
隨著戰爭的節節推進, 他們突破重重困難, 很快接管了城市和鄉村。全國解放后, 大部分南下干部留在了所工作的南方城鎮和鄉村, 在建立政權、剿匪反霸、接管城市、穩定經濟、發展社會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巨大歷史貢獻。
“換老婆”:在嚴厲與寬容之間
干部南下一兩年后, 經過努力, 政權已經建立并得到鞏固。于是南下干部的家屬子女問題提上了日程。由組織出面, 很快就把凡是本人愿意接納的家屬接到了南方。
然而, 也有很多南下干部由于種種原因無法或者不愿重逢。于是, 幾十萬南下干部中, 凡是在農村結了婚的, 很大部分在南下后離了婚, 離開了農村的妻子, 娶了南方的新太太。這就是人們經常說的南下干部“換老婆”。
總的來說, 黨對當時南下干部的離婚還是持謹慎和批判態度的。
1950年冬, 西南局在重慶召開組織工作會議, 會上, 鄧小平在講話中談道, 解放大軍進城以后, 工作千頭萬緒, 本需要大家心無旁騖全力以赴, 但在一些干部中卻出現腐化現象, 就是換老婆的所謂“改組派”現象。他要組織部門嚴肅對待。
劉伯承在講話中也提出這個問題并批判了“改組派”現象, 他說, 那些已在老區結婚成家的, 進到大城市卻拋妻棄子, 改組家庭, 這是不允許的。并說, 你把老區和你一塊戰斗的女同志丟了, 你還有良心嗎?組織部絕不能批準這樣的婚姻, 對這樣的家庭“改組派”要嚴肅處理 (馬識途著《百歲拾憶》,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14年) 。
在四川, 針對干部的離婚問題是相當嚴肅和嚴厲的, 在整風反右斗爭中, 有的鳴放內容就是針對一些南下干部婚姻方面的意見。主要是批評他們把原來農村的老婆離了, 到四川后娶一個年輕漂亮的女人。
這類大字報很多, 也很尖銳。什么“結婚、離婚、又討嫩”呀!還有什么“離婚研究院”呀, 等等。還有許多內容是出自于對曾經患難與共的“秦香蓮”的同情和對忘恩負義的“陳世美”的譴責 (鄧欲治著《風雨留痕》, 作家出版社, 2013年) 。
干部離婚通常是領導點頭, 法院才能判。因此僅僅領導就能決定了許多家庭的悲歡離合, 大多數領導態度很堅決, 不允許自己的下級當“陳世美”, 對于干部們的“換老婆”, 組織用“我槍斃了他”進行威懾, 或者按照“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傳統道德來說教,抑或用共產黨的覺悟與黨性等來做思想政治工作。
曾經在貴州省遵義專區仁懷縣法院工作過的葉紹明回憶:潘廣乾縣長和耿喚民副書記兩位領導斬釘截鐵地說, 對新的“陳世美”一個都不準判離, 離婚要經縣委審查批準后才能辦。
縣公安局有位干部遞了份離婚申請, 領導說:“這人我了解, 有老婆, 離婚的事絕對不能支持。”
可那個干部一直找領導, 耿書記說:
“他的妻兒聞訊后從老家趕來找我了, 這個婚不能離!干部離婚這個口子絕對不能開, 不能讓人家從背后戳共產黨干部的脊梁骨。”
縣委會有一個干部申請離婚, 耿書記嚴肅地說:
“這個人啦, 離什么婚, 他是嫌棄老婆沒工作, 干農業也是工作嘛。他不當干部回家連農業都不會干, 老婆還要嫌棄他咧!他要離婚我不批準, 他如果要離, 就叫他回家去離。”
事后, 這干部就再也沒有提離婚的事了。
(本文所引用的葉紹明的回憶, 均出自崔政著《陽光下的一粒砂子》, 大眾文藝出版社, 2012年)
但很多時候威懾或是思想工作都改變不了干部們離婚的決心和步伐。一邊是不識字的妻子一次又一次地聲色俱厲地大罵丈夫是“陳世美”, 哭哭啼啼不肯離, 離婚——絕對拼命;一邊是干部們想方設法要娶新人, 雙方天天找組織和法院。
《百歲拾憶》中回憶道:后來果然就有女同志從山西到成都向組織部申訴哭鬧, 手抱吃奶的孩子, 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地哭訴, 說她和丈夫在老區怎么恩愛, 怎么九死一生地共同戰斗, 說那一邊未離婚, 這一邊又結了婚……她在哭, 她懷里的孩子也在哭。
部長拿著也不好辦, 只推說這是你們兩個人的私事, 自己協商解決, 或者找黨組織, 不然到法院。情知這些其實都是沒用的, 可又不得不昧著良心這樣勸她 (馬識途著《百歲拾憶》,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14年) 。
組織上解決不了, 就只能上訴到法院了。南下干部上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在各地都較為普遍和復雜, 因為對方都在原籍, 其籍貫包括山東、山西、熱河、河南、河北等省。
干部必須向女方所在地法院用通訊方式起訴, 或者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后, 由該法院移送女方所在地法院辦理。但女方沒有一個愿意離婚的, 故而女方所在地法院無法處理, 經常消極拖延。“唯所在地法院對于此類案件處理不甚積極, 有的拖延三四個月仍就未辦, 經迭次函催又不作答。” (民政部法規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7年)
如此, 男方所在地的法院又要受到干部們的離婚壓力, 也較為難辦。
沒有辦法, 各地法院只得求助于最高人民法院。
1951年3月12日, 湖南省人民法院邵陽專區分院面對如此普遍之棘手問題, 呈最高人民法院通令“各省縣市法院對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立即通知被告提出意見及理由, 并根據被告愿離或不愿離的理由和意見, 從速處理, 無論準離或不準離, 都應通知原告工作地之法院, 藉便領導上分別施以說服教育或作其他適當處置”。
隨后, 最高人民法院轉各級法院:對于南下干部要求離婚案件, 確應特加注意, 從速處理, 以免訴訟拖延, 影響該干部工作情緒, 領導上也無從根據作適當的處置 (民政部法規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法律法規全書》,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7年) 。
可以說, 一開始大多數地方的領導都很嚴厲地對待干部們的離婚問題, 但最終從穩定和鼓勵南下干部扎根本地, 對包辦婚姻制度進行革命等角度考慮, 不得不對該問題做出寬容的處理。
《南下》的作者提到他在搜集資料的時候, 曾經看到了一份當時的最高法院下達的文件, 文件精神是要求各級法院簡化南下干部的離婚程序, 為他們以最快的速度離婚提供方便。所以, 有些干部離婚, 甚至不需要征求原配妻子的同意, 只需寄一張離婚證明回家。有的領導默許或鼓勵干部們離婚, 于是一大批已婚的南下干部迅速辦理了離婚手續。
如《南下薪火》中所描述一樣, 干部們的離婚變成了如此簡單的一件事。
周尚祥從福建寫信回來說:“組織上決定把南下干部的眷屬接來團聚, 以解決干部的后顧之憂。明年開春天氣暖和了組織上就會派人回來接南下干部的眷屬。”
后來接到福建的來電, 通知媳婦暫時不要去。后來聽縣里干部說, 可能是媳婦的娘家成分是地主, 所以暫時不能去。又過了半年多, 周尚祥從福建來信說, 組織上已批準他和媳婦離婚, 現正在聯系辦理離婚的手續。不久, 縣法院就通知媳婦到縣城辦理了離婚手續。
年底, 周尚祥來信還寄來一張合影照, 說他已在福建結婚了, 女方是當地的一位女鄉長, 現已調到區里工作了。父母看了也很欣慰, 說兒子這下在福建安家了, 以后更難回家了。(周學顏著《南下薪火》, 海峽文藝出版社, 2012年)
干部的冷暖與原配的孤苦
時至今日, 人們說起當年的南下干部“換老婆”時, 多是蔑視與嘲諷, 文學、影視作品和回憶錄里也多是持批判態度的:
“他們紛紛棄舊迎新, 選擇離婚, 斷絕與故鄉一切關系, 將鄉下的黃臉婆, 換成細皮嫩肉的城市姑娘或傾向革命、要求進步的青年女學生或有文化的新干部。”
“南下干部若在農村, 那都是說不上媳婦的丑男人, 可是哪一個都找了漂漂亮亮的小夫人!”……平凡在《解放初期的干部“換老婆”事件》一文中回憶道:“D區委王書記解放時剛結婚, 妻子在農村基層工作。后來他看中城市姑娘, 就與妻子離婚。長工出身的老熊當上區長以后, 與原配妻子離婚, 與鄉婦聯主任結婚……公安局柳局長也找了一個比他小20歲的女子結婚。” (《政府法制》2011年06期)
《南下》中, 作為南下干部的陳家善, 同樣走的也是這條路。
也無怪乎人們對南下干部“換老婆”如此地不屑與批判, 有些干部確實做得很絕情, 不但對自己的農村媳婦, 就連對自己的子女同樣如此。
當時, 領導對離婚干部提出換老婆的最低要求是:你的婚姻情況我知道, 你要換, 我理解, 但你要為她們母子的生活負起責任。
但很遺憾, 許多南下干部連這一點也沒做到。
《南下》的作者在浙江采訪時還聽說過這么一件事:
一位高級干部, 換過老婆以后, 老家女兒千里迢迢挎了一籃子蘋果來找, 當父親的居然不見面, 也不允許別人接待。下面的同志看不過去, 湊了錢給女兒買了張票送她回去。女兒臨走時把帶來的蘋果丟了滿地。
這才有了電視劇《南下》中陳家善的兒子在父親的婚禮上, 把母親捎來的鞋絞爛那場戲 (李秉奎著《狂瀾與潛流—中國青年的性戀與婚姻) 1966~1976》,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5年) 。
于是, 南下干部得到了應有的下場, 在武漢, 從北方來的縣長在與老家的黃臉婆妻子離婚后, 終因與縣文工團的多名女演員交往過密而在生活作風上犯下錯誤。北京派來的一位要員深為震怒, 責令有關部門派人調查。縣長就被開除出革命隊伍, 遣返回山東老家 (劉醒龍著《圣天門口下》, 上海文藝出版社, 2014年) 。
夏七月的老公普哲平是南下干部, 原籍山東, 有家室的, 后來看中夏, 就結婚了, 他家屬后來來鬧。因觸犯了《婚姻法》, 被降職到第一醫院當書記 (蕭樓著《夏村社會:中國“江南”農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結構》,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10年) 。
當然, 南下干部“換老婆”的情況極其復雜, 不能簡單用“喜新厭舊”一言以蔽之。這些干部因為常年在外革命, 思想、精神早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在家里的妻子, 本身結婚就屬于“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 夫妻感情基礎不牢, 再加上長期分居, 在精神上能共鳴的地方少之甚少。
也就是說, 婚前感情很淺, 婚后又沒培養出夫妻之間的親情, 再加上城鄉的差距、文化的差距, 這些都成為南下干部們婚姻上跨不過去的鴻溝。假如這些人不投身革命, 沒有接受新思想, 而是躬耕田地, 老死鄉間, 他們的婚姻也許不會出問題。
但是, 他們選擇了革命, 革命也選擇了他們, 這些變化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對已婚者來說, 隨著南下的步步推進, 他們離家庭越來越遠, 從某種意義上說是離婚姻越來越遠 (一是天南地北的空間阻隔, 二是還有犧牲生命的可能) 。一旦在南方站穩腳跟, 每個人都不免暗忖自己的婚姻家庭, 特別是包辦婚姻、童養媳, 分離的結局已定。
葉紹明回憶:有個汪部長, 找的媳婦比自己大, 以前媳婦曾經背著他上學;解放了, 汪部長調外省工作, 提出離婚, 組織批準了法院才給判的。
很多時候, 我們關心南下干部的婚姻與命運, 而忽略了他們在農村的原配妻子, 她們的思想、離婚后的生活、撫育孩子和贍養老人的艱辛與孤苦……
不論是組織做主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 還是雙方親朋好友從中斡旋協商離婚, 一般采取三種辦法解決,:
一是退賠, 男的給女的一定經濟賠償, 雙方離婚;
二是女的仍留在老家, 男的給生活費并仍以媳婦看待直至終老;
三是和新結婚的女學生離婚, 重新與老區妻子一起生活。
但實際上第三個辦法執行的少之又少。
通常的情況是男人把老家的部分或全部財產留給農村的老婆, 和所謂的財產一起留下的, 還有他們的孩子和他們的老娘。在那個年代, 一個離了婚的農村婦女能上哪兒去呢?所以, 很多女人只能離婚不離家。
這些可憐的“糟糠之妻”, 不僅要無可奈何地接受這一事實, 而且許多人仍然懷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傳統觀念, 終身不嫁, 仍然留在她們原來的家里, 養育孩子, 侍候公婆, 承擔著原本應該由男人承擔的勞作, 過著寂寞的生活, 直至老此終生。
滎陽市廿鋪區門樓村的南下干部王某, 采用寫信的方式向法院提出離婚, 他倆雖然離婚了, 女方沒再改嫁, 關系也沒斷, 男方仍向老家寄錢, 去北京開會時會拐到家住幾天, 把孩子也接走上學。(政協滎陽市委員會學習文史委員會編《滎陽文史資料第七輯》2006年)
《南下薪火》中, 周尚祥父母對兒子與媳婦離婚也很惋惜, 但相隔這么遠, 又不能團聚, 只好順其自然。在辦理離婚分割財產上, 也盡量多照顧些給媳婦。媳婦后來改嫁到鄰村, 還經常回來看望兩位老人和孩子。
“離婚不離家”也好, 改嫁也罷, 日子好過與否, 這些原配們好歹留住了性命。那些尋死覓活斷了性命的原配就只能讓人唏噓不已了。
滎陽市賈峪區槐林村的趙某是1948年12月隨軍過江的干部, 到江南當了縣長。他用寫信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與其妻離婚。
離婚理由是女方不識字, 又是小腳, 父母包辦等等。女的則說:
“他說的不假, 可那時他整天鉆山溝, 怕國民黨抓他, 我給他送飯, 那時咋不提呢?現在當了官啦, 嫌我啦, 我不同意離婚。”
再傳她時, 連法院也不來了, 法院還是判了離婚。可判決書給女方送去, 她接到判決書當晚就上吊自殺了 (政協滎陽市委員會學習文史委員會編《滎陽文史資料第七輯》2006年) 。
有學者說, “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是僅次于憲法的國家的根本大法之一”。但是對那些在家鄉為革命丈夫侍奉爹娘、養育子女的“前妻”們來說, 她們還沒有能力與文化去承接這個權柄, 甚至被這個突如其來的權柄打得暈頭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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