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托·重于泰山”
〇1
刑辯律師都是在助紂為虐嗎?
真的有這種誤解。
在一些人看來,既然犯罪嫌疑人涉及犯罪,這個人就是罪大惡極的壞蛋。而刑辯律師幫他們打官司、辯護,就是在幫助一群壞人,助紂為虐。
所以在他們看來,刑辯律師也是不可饒恕的,會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這絕對是一種誤會或者誤解。是對刑辯律師、刑事辯護這份工作的誤解,也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的誤解。
簡單來說,這是一種對律師這份工作以及被告人身份的雙重誤解,才導致出現了上述困惑。
〇2
我們可以從兩個問題來分析一下,大概就明白了:
1.辯護律師的工作問題
2.被告人的身份問題
第一、辯護律師的工作
既然法律規定了這份工作,作為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提供法律咨詢,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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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權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誰也不能剝奪的。
更何況,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律師,法院也沒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師,這個案件在程序上就是有重大問題的。
如果判得比較重,當事人選擇上訴,二審法院是可以依這個理由,也就是他沒有獲得律師辯護權這個理由,來發回重審的。
這就屬于一個重大的程序瑕疵問題。
由這個問題可以看出,辯護律師幫犯罪嫌疑人辯護,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落實,恰恰說明我們法治中國的建設還有很大的距離。
所以,辯護律師的工作是沒有問題的。
只有把這個事情落實到位,才能顯示出來我們法治建設做得比較到位。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律師幫被告人辯護絕對不是助紂為虐,而是合理合法地履行職責。
第二、被告人的身份問題
是不是只要涉嫌犯罪,這個人就必然是罪犯呢?是不是只要是罪犯,定性為罪犯之后,就必然是罪大惡極的呢?
其實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不確定的,都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比如,涉嫌犯罪并不一定必然就是罪犯。
因為有很多人涉嫌犯罪,最后經過辦案單位的一再審查,最終確定這個人是無罪的,是清白的。
或者還有一些人是被誣告陷害的,那么他雖然涉嫌犯罪了,但是最終確定他是清白的、無罪的,那這個人根本就不是罪犯。
另外,即便已經確定是罪犯了,或者已經定罪量刑了,比如判了十年八年的有期徒刑,甚至判了無期徒刑……那么這個人也不見得就是罪大惡極的。
畢竟有些罪犯,他雖然犯罪了,但是這個人品很好、很正直,平時經常幫助人,只不過一不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或者是在一種極端的情況下被刺激之后,比如說殺人了。
那你說,這個人究竟是好人還是壞人?不好下結論。
或許有很多罪犯,他實質上、本質上并不壞,而且現實中很多沒有涉及犯罪的人,他也不見得是好人。不少人盡管沒有犯罪,他卻是個人渣,比那些罪犯還差勁。
所以這里面是有兩面性的,不是必然的。
〇3
經過上面兩個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辯護律師只是一份工作。
他在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時候,只是履行職責,而且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見得必然是壞人。
所以說,“辯護律師幫人辯護就是助紂為虐”這個結論完全不能成立。
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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