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第1669號]姚某婧容留他人吸毒案-代購者自尋毒品賣家 ,但未從毒品代購中牟利的行為性質認定:沒有證據證明代購者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也未從中牟利,代購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代購者因購買、存儲毒品被查獲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因運輸毒品被查獲的,一般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昆明會議紀要》中的毒品代購實際上包含了兩種類型:一是托購者指定賣家后僅讓代購者跑腿的“跑腿型”代購;二是托購者未指定賣家而令知曉“門路”的代購者自行尋找賣家的代購。
(2023年)歐從吸毒人員住處查獲數量較大的毒品,但認定其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的,應當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認定被告人販賣毒品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現有證據不能排除被告人提出的被查獲的毒品是其準備用于自己吸食的辯解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的,就不能認定被告人對其被查獲的毒品存在販賣的故意。
(2023年)吸毒人員為便于吸食添加非毒品物質案件中的毒品數量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人,主觀上不以制造毒品為目的,也不積極追究毒品重量增加,客觀上亦未造成同宗毒品社會危害性的明顯增加,而是為了便于吸食而改變毒品常規形態,添加非毒品物質的,應當以未添加非毒品物質時原始毒品數量認定,未達數量較大的,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4年)多次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認定: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購毒者向他人購買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定罪標準數量的毒品的,應以證據證實的購入毒品量認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數量,而不能以現場查獲毒品的數量作為唯一認定標準。多次購毒,且每次購毒數量均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在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數量時應累計計算。
[第1691號]王某華非法持有毒品案-曾經持有數量較大以上的毒品但未查獲毒品實物的,能否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累計毒品數量:只要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曾經持有過數量較大以上的毒品,即使未查獲毒品實物的,一般也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曾經先后兩次購買毒品,且每次均達到了數量較大以上,可以累計毒品數量。
(2024年)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吸毒人員違反治療規定持有美沙酮,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美沙酮屬于人工合成的麻醉藥品,同時也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長期服用或者濫用會導致上癮。
【第375號】對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郵包的行為如何定性: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英有販賣、運輸毒品的目的,且其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為應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853號】如何認定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數量:沒有證據證明這部分毒品被高某販賣,且這部分毒品已經滅失,毒品數量又在個人合理吸食量范圍之內,存在被高某自行吸食的可能性,故對這部分毒品不應計人其販毒數量。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數量較大的用于吸食的毒品并在同城內運送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65號】對購買數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癮者的應當如何定性:區分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重要的不在于對數量和犯罪主體的要求上,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購買毒品的目的是出于販賣,或者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為了販賣而去購買毒品的,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是因為沾染吸毒惡習后,為滿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購買較大以上數量毒品的,或者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數量的,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一條第四款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二條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m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毒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計相加達到十克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五條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萊丙胺一克,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第二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其他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第三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達到數量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依據。
5.非法持有本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換算后確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2)被利用或被誘騙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8.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金;判處拘役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三萬元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千元至三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
(3)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七萬元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9.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適用緩刑:
①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
②系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的唯一監護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
(2)對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對于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星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應當嚴格限制緩刑適用。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2023年)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
二、罪名認定問題
(一)關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行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確定罪名時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后、毒品數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按照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對同一宗毒品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的,應當按照犯罪行為的 性質并列確定罪名,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對同一宗毒品可能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但根據證據只能認定其中一種或者幾種行為,認定其他行為的證據不屬確實、充分的,則按照依法能夠認定的行為性質定罪。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 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并列確定罪名,累計毒品數量,不實行數罪并罰。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或者原審法院判決確定的選擇性罪名不準確或順序不當的,審理法院可以減少部分罪名或者改動罪名順序; 檢察機關指控了相關犯罪事實,但未適用相應選擇性罪名的,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審理認定的事實,增加或者變更為相應選擇性罪名,但上訴案件不得加重刑罰或者對刑罰 執行產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響。
對于從販毒人員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 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
用毒品支付勞務報酬、償還債務或者換取其他財產性利益的, 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用毒品向他人換取毒品用于販賣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雙方以吸食為目的互換毒品,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吸毒者因購買、存儲毒品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吸毒者因運輸毒品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 毒品數量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購毒者接收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 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代收者明知物流寄遞的是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數量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的,對代收者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制造毒品,除傳統、典型的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以外,還包括以改變毒品的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為欺騙購毒者或者逃避查緝等,對毒品摻雜使假,通過物理方法使毒品溶解、混合、 吸附于某種物質,或者以自用為目的對少量毒品添加其他物質、改變形態的,不認定為制造毒品。
(二) 關于代購毒品行為
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代購毒品,未從中牟利的,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代購者加價或者變相加價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代購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購毒款、毒品,或者通過在交通、食宿等開銷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等方式從中牟利的,屬于變相加價。代購者從托購者事先聯系的販毒者處,為托購者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沒有證據證明代購者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代購毒品,代購者亦未從中牟利,代購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代購者因購買、存儲毒品被查獲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因運輸毒品被查獲的,一般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對于辯稱系代購毒品者,應當全面審查其所辯稱的托購者、販毒者身份、購毒目的、毒品價格及其實際獲利等情況,綜合判斷其行為是否屬于代購,并依照前述規定處理。向購毒者收取毒資并提供毒品,但購毒者無明確的托購意思表示,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代購行為的,一般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三) 關于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國家規定管制的、沒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一般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確有證據證明出于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違反藥品管理法規, 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國家規定管制的麻 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予以銷售,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而向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規 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實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或者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確有證據證明出于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論處;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理。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上述行為,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充分體現從寬。
因治療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攜帶、寄遞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境的, 不構成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施搶劫、強奸等犯罪仍向其販賣,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和搶劫罪、強奸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符合數罪并罰條件的,依法定罪處罰。
(四)關于其他涉毒行為
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或者傳授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 的方法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引誘、 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利用信息網絡,組織他人吸毒,構成引誘、教唆、 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盜竊、搶奪或者搶劫毒品,構成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的, 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量刑。盜竊、搶奪或者搶劫毒品后實施販賣毒 品等毒品犯罪的,依法數罪并罰。
不以提煉毒品或者非法買賣為目的,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三、毒品數量、含量問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 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的,按照相關標準依法定罪量刑。對于刑法、司法解釋未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參考已有折算標 準,綜合考慮其毒害性、濫用情況、受管制程度、純度及犯罪形勢、 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涉案毒品既無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亦無折算標準的,應當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確定涉案毒品的致癮 癖性、毒害性、純度等,綜合考慮其濫用情況、受管制程度及犯罪形 勢、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刑法、司法解 釋明確規定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可以根據現有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但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客觀表述涉案毒品的種類和數量,不表述折算的毒品數量;刑法、司法解釋未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參照前述規定,綜合考慮相關因素, 依法定罪量刑。
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被告人實施了毒品犯罪,但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毒品數量。有確實、充分的 證據證實毒品交易金額和單價的,可以據此認定毒品數量。制造毒品的,不應單純根據制毒原料制成毒品率估算毒品數量。無法 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涉案毒品具體數量的,可以在事實部分客觀表 述毒品交易的金額、次數或者制毒原料的數量等,表明其實施毒品 犯罪的情節、危害。對于未查獲實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 古''等,下同)、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 根據在案證據證明的毒品粒數,參考相關案件中查獲的同類毒品 的一般重量計算毒品數量;在裁判文書中,則只客觀表述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的毒品粒數。
對于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按照其購買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毒數量,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購買的毒品數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毒數量;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販賣 的,不計入其販毒數量。
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為了逃避查緝等臨時改變毒品常規形態的情形外,一般均應將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認定為毒品犯罪 的數量,并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涉案毒品純度明顯低于同類毒品的正常純度的,量刑時可酌情考慮。
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數量應當全部認定為制造毒品的數量,廢液、廢料不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制毒廢液、廢料的認定,可以根據其殘存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觀形態、存放的容器和位置,結合被告人對制毒過程、查獲毒品疑似物性質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專業機構意見。
對于查獲的相關毒品,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進行鑒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含量鑒定。
對于含有兩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應當根據相關成分和含量鑒定,確定其所含不同毒品的成分及比例,并根據主要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認定毒品種類、確定名稱。混合型毒品中含有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成分的,一般以海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分別認定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極低的,可以根據混合型毒品中其他定罪 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且含量較高的毒品成分認定毒品種類,并在量 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的成分、含量和全案毒品數量。
四、共同犯罪問題
(一)一般規定
對于毒品共同犯罪,根據現有證據能夠區分主從犯的,應當依法認定,不能因為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就不加區分一律將在案被告人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部分涉案人員未到案, 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認定系共同犯罪,或者能夠認定在案被告人系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應當依法認定。確有證據證明在案被告人 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 定為從犯,甚至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按主犯處罰。
區分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從犯,應當從犯意提起、具體分工、出資或者占有毒品的比例、約定或者實際分得毒贓的多少及共 犯之間的相互關系等方面,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 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指使、雇用他 人參與犯罪等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指使、雇用實施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具體發揮的作用準確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對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被告人,不能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從重處罰情節,而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按主犯處罰。
應當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人的涉案毒品數量,并非對所有共同犯罪人均按照涉案毒品的總數量認定處罰。對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認定處罰。對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的數 量認定處罰。對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認定處罰。
毒品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的,應當在全面考察各主犯實際 發揮作用的差別、具體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的差異及主觀惡性、人 身危險性不同的基礎上,對其中罪行更為嚴重者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對于從犯的處罰,不同的毒品案件不能簡單類比。本案從犯的涉案毒品數量可能大于他案主犯,但對本案從犯的處罰并非必 然重于他案主犯。依法認定為從犯的,無論主犯是否到案,也無論 其涉案毒品數量是否大于他案主犯,均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處罰。
(二)關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
對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應當準確認定,并與居中倒賣毒品行為相區別。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于中間人地位,發揮介紹聯絡作用,通常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為要 件。受購毒者或者販毒者委托,為其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 象、居中協調交易數量、價格,或者提供其他幫助,促成毒品交易的,屬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居中倒賣者則屬于毒品交易主體,與前后環節的交易對象是上下家關系,直接與上家、下家聯系,自主決定交易毒品的數量、價格并賺取差價。
受販毒者委托,為其居間介紹販賣毒品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共同犯罪。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共同犯罪。受以吸食 為目的的購毒者委托,為其提供購毒信息或者介紹認識販毒者,毒 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與 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 聯絡促成雙方交易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共同犯罪。
居間介紹者實施幫助行為,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一般應當認定為從犯。以居間介紹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 但在交易中實際已超出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對交易的發起和達成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
(三)關于運輸毒品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行運輸毒品的,應當從是否明知他人帶有毒品、有無共同運輸毒品的犯意聯絡、有無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 行為等方面,綜合審查認定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運輸毒品,但受雇者之間沒有共同犯罪 故意,或者雖然明知他人受雇運輸毒品,但各自的運輸行為相對獨 立,既未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又分別按照各自運 輸的毒品數量獲取報酬的,不認定為共同犯罪,受雇者對各自運輸 的毒品承擔刑事責任。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運輸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間沒有共謀的,也不認定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運輸毒品的雇主,以及其他對受雇者起到一定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員,與各受雇者分別構成運輸毒品共同犯罪,對運輸的全部毒品承擔刑 事責任。
七、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于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正在準備或者已經著手實施毒品犯 罪,隱匿身份人員采取貼靠、接洽手段破獲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的,應當依法處理。
隱匿身份人員在偵查活動中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誘使本無犯意的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隱匿身份人 員向被引誘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資、購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 毒資、被引誘人從其提供的渠道購買的毒品及其證實被引誘人實 施毒品犯罪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認定被引誘人實施毒品犯罪的證據。排除上述證據后,在案證據達不到認定被引誘人有罪的證明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隱匿身份人員誘使他人超出其原本意圖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實施了更大數量的毒品犯罪的,屬于“數量引誘"。對于因受 “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特別是對于因受“數量引誘''而實施了對應更高量刑幅度或刑種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更應充分體現從寬。
被引誘人又誘使本無犯意的其他人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誘使 其他人超出原本意圖實施了更大數量的毒品犯罪的,屬于“間接引 誘"。對于受“間接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參照前述關于 “犯意引誘"或者“數量引誘"的規定處理。
存在或者不排除存在其他不規范使用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的情形,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
八、自首、立功問題
毒品犯罪中的自首情節具有較高司法價值,對于自首的被告 人,一般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積極響應司法機關發布的敦促 涉毒在逃人員投案自首通告,在通告期限內自行或者經親屬勸說、 陪同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更 大;有的雖不構成自首,量刑時也應充分考慮其自動投案情節,盡 可能地兌現政策。
認定立功情節,應當充分考慮毒品犯罪線索發現、案件偵破及 抓捕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經現場或即時視頻通 訊方式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或者通過打電話、發信息、即時通訊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公安機關據此抓獲該人員的;以及通過打電話、發信息、 即時通訊等方式穩控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抓獲該人 員起到實質性協助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 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到案后規勸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 同案犯)投案、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查獲大量案外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被告人提供毒品共同犯罪人、上下家的姓名、住址、體貌特征 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使用、掌握的上述人員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公安機關據此抓獲該人員的,雖不認定有立功 表現,但量刑時可酌情考慮。
對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處罰的幅 度,應當根據犯罪性質、具體情節、危害后果、毒品數量及其主觀惡 性、人身危險性,結合立功的類型、價值大小等因素綜合考量,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對于部分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的案件,要 注意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罪責相對較大的主犯檢舉揭發其他罪行相對較輕的犯罪分子,或 者協助抓獲從犯、罪責相對較小的主犯構成立功的,量刑時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現,功不足以 抵罪的,可不予從寬處罰;如果其檢舉揭發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協助抓獲的是其他首要分子、罪責相對較大的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從犯、罪 責相對較小的主犯立功,特別是協助抓獲首要分子、罪責相對較大的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九、累犯、毒品再犯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的被告人,無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還是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或者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之罪的,均應認定為毒品再犯。對于上述在前 罪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對其所 犯新的毒品犯罪依法從重處罰后,再與前罪依法并罰。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對于曾因嚴重暴力犯罪被 判刑的累犯、刑罰執行完畢后短期內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 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 嚴格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對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時不得重復從重處罰。對 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別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從重處罰幅度一般應大于上述情形。對于因不同現行犯罪分別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應當對其所犯各罪分別予以從重處罰。
十、特定人員參與毒品犯罪問題
對于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定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案件,要做到區別對待,依法準確懲處。對于利用、教唆上述特定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組織者、指揮者和教唆者,應當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直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對于被利用、被誘騙參與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員,可以從寬處罰。
對于利用自身特殊狀況積極實施毒品犯罪,以及曾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員, 應當從嚴把握上述強制措施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十一、涉案財物處理、財產刑適用問題
應當更加注重從經濟上制裁毒品犯罪,切實加大制裁力度,依法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充分發揮財產刑的作用。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者其財產難以查清、難以分割或者難以執行,就不判處財產刑或者判處與主刑不相匹配的財產刑。對于 未依照相關規定,全面收集證明被告人財產狀況的證據并隨案移 送財產清單和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有關機關收集并移送。
應當更加注重審查證明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來源、性質、用途 和權屬情況的證據,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對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的具體處理情況。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經查確屬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供毒品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或者依 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毒品犯罪涉案財物用于投資、置業,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或者將依法應當追繳 的毒品犯罪涉案財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用于投資、置業,因此形 成的財產中與涉案財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均應予以追繳。
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判決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或者混合財產 中的等值部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在毒品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 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 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判決追繳、沒收。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審理。經審理認為申請 沒收的財產髙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裁定沒收。
判處罰金刑,應當結合毒品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罰金數額。對于決定并處沒收財產的毒品犯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上述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確定沒收個人部分財產的數額;判處無期徒刑的,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死緩或者死刑的,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二、緩刑適用及減刑、假釋問題
應當從嚴掌握毒品犯罪被告人的緩刑適用條件。對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適用緩刑。對于不能排除有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以及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的被告 人,應當嚴格控制緩刑適用。
對于具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情節的毒品罪犯,應當從嚴掌握減刑條件,適當延長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嚴 格控制減刑幅度。應當嚴格審查毒品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能力,對于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相關財 產性判項的,一般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對于刑法未禁止假釋的上述毒品罪犯,應當嚴格控制假釋適用。
十三、管轄問題
毒品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 地,毒品制造地,毒品和毒資、毒贓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 運毒品的途經地、目的地等。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毒品犯罪,犯罪地還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 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等。
對于毒品案件中一人犯數罪、上下家犯罪、共同犯罪及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實施其他犯罪的,一般應當并案審理。對于上下家犯 罪的被告人實施的其他犯罪,以及他人實施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窩藏毒品、為毒品犯罪洗錢等關聯犯罪,并案審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并案審理。對于分案起訴的毒品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合并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 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審理。
因客觀原因造成毒品共同犯罪或者密切關聯的上下家犯罪分案審理且無法并案的,應當及時了解關聯案件的審理進展和處理 結果,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等訴訟權利,并注重量刑平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