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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視頻所展現的事實來看,雙方之間并無碰撞或其他形式的接觸。此類案件中,判斷兩個女孩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僅需要認定女孩的騎行是否存在違規,還需要進一步認定違規行為與摔倒的結果之間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如果女孩的騎行即便合規,也會產生相同或類似的結果,這就表明其所承擔的義務屬于無效義務。換言之,如果能夠確定女孩所實施行為中的違規部分與老人摔倒的結果之間缺乏義務關聯性,便不應認為兩者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當然也就不需要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女孩方需要進行賠償。刑法中的合義務替代理論(或結果避免可能性理論),處理的便是此類問題。
本案雖不屬于刑事案件,但侵權法中因果關系與結果歸責的認定和刑法中的相應認定在基本原理上存在相通之處。
期望法院在之后的庭審中,能就這個問題做特別的審查,包括對女孩方所違反交通規范的保護目的進行甄別與考量,不能簡單認為只要存在騎行違規,便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在出現交通違規與損害結果的情況下,只有能夠進一步認定損害結果在法律上可歸責于交通違規的行為,得出應負賠償責任的結論才是合理的。
前面的評論并沒有得出女孩該對老人進行賠償或不應賠償的結論,只是提醒,從當前披露的事實來看,如果要認定應予賠償,只確定存在交通違規的行為還不夠,還需要進一步認定交通違規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動輒喜歡陰陽的人,請認真閱讀文字,不要隨意進行曲解。
來源:勞東燕微博、法律人生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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