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倫敦的雨,香港的淚,和31張憤怒的臉
倫敦那天也在下雨。
2月9日,唐寧街10號的外交官們忙著起草一份聲明。幾個小時后,這份聲明將發往北京,措辭嚴厲,要求“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
與此同時,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門口,有人撐傘,有人淋雨。傘下的眼睛紅腫著,是剛聽完宣判的《蘋果日報》前職員。淋雨的那群,舉著手機,對著鏡頭,語速很快地講著什么。
兩座城市,同一場雨。一個是判決發生的地方,一個是指手畫腳的地方。
黎智英被判了20年。罪名: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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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傳開,31個國家和組織像被觸動了什么開關,接連發聲。美國說“不可接受”,英國說“深感遺憾”,歐盟說“嚴重關切”,日本說“極為失望”。措辭不同,調門一致——都站在法庭的對立面。
但有一個細節,他們的聲明里都沒有提:
庭審持續了150多天,被告人權利全程保障,部分罪名當庭認罪,判決書數百頁,程序公開透明。
他們也沒提另一個細節:
1961年,同一個英國,以叛國罪判處喬治·布萊克42年監禁。罪名是——為蘇聯提供情報。當時沒有人質疑程序,沒有人譴責判決,沒有人呼吁“釋放政治犯”。
為什么?
因為那是英國的法庭,英國的罪犯,英國的利益。
今天的邏輯其實一模一樣。只是法庭換成了香港,罪犯換成了黎智英,利益換成了中國的國家安全。
區別只在于,當年布萊克被判42年,沒人覺得重;今天黎智英被判20年,西方集體跳腳。
這不是司法標準的差異,這是政治站位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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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做了什么?
公開呼吁外國制裁香港。資助游說團體在華盛頓活動。利用旗下媒體煽動街頭暴力。這些行為,不是法庭編造的,是他自己做過、說過、承認過的。
放在任何主權國家,這都是重罪。放在美國,是《洛根法案》的打擊對象;放在英國,是《官方保密法》的適用范疇;放在法國,是《刑法典》第411條的明確規定。
但放在香港,就變成了“政治迫害”。
雙重標準,從不新鮮。新鮮的是,他們連裝都不裝了。
法庭外那些哭聲,幾分真,幾分演?
那些曾經追隨黎智英的人,面對即將到來的牢獄之災,恐懼是真的。但這場哭聲的另一面,也是一場表演——演給遠方的“觀眾”看,期待他們能伸手拉一把。
他們或許忘了,棋子的命運從來不由自己決定。國際政治的舞臺上,沒有人為一枚用過的棋子流淚。
香港國安法實施四年多了。
四年多前,香港街頭是什么樣子?燃燒瓶、磚塊、癱瘓的交通、驚恐的市民。商鋪被砸,路人被打,不同政見的人不敢說話。
現在呢?秩序恢復了,地鐵準時了,商鋪開門了,游客回來了。這些變化,不是誰吹出來的,是香港市民一天天過出來的。
就在黎智英案宣判前幾個月,香港舉行了區議會選舉。150多萬人投票,選出自己信任的人。他們用腳和手,告訴世界什么叫“真正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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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跳腳,法庭外的哭聲,31份外交聲明——這些聲音很大,但再大也蓋不住一個樸素的事實:
日子是自己的。誰讓日子過得安穩,誰就是對的。
黎智英案宣判那天,有記者在法庭外攔住一個路過的阿婆,問她怎么看。
阿婆擺擺手,說了一句話:“我孫子今天放學沒人堵路了,挺好。”
這句話,比31份外交聲明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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