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雷行動2026”啟動以來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了
一批危害安全底線
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案件
于近日進行了公布
具體如下
案例一: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案
![]()
當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和9月10日生產的月餅禮盒,經瀘州市和自貢市抽檢,產品包裝空隙率分別為57%和59.7%,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曾于2024年10月因生產銷售包裝空隙率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月餅,被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當事人存在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
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1月12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對于進一步糾治產品包裝領域奢靡風氣、遏制資源浪費與環境污染、推動產業綠色轉型具有典型意義,不僅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公平,更為“雙碳”目標與社會文明建設提供保障。本案通過線索并案查處、案件縱向對比等方式,形成“整改—監督—懲戒”的執法閉環,實現了教育與懲戒、效率與公正的長效規范執法目標。
案例二:四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保溫板案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移送線索,查實當事人2025年5月26日銷售燃燒性能等項目不合格的建筑保溫材料,涉案貨值金額1372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1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720元,罰款6860元的行政處罰。
建筑保溫材料直接關系到房屋防火安全和節能效果,是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環節,本案的查處,是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嚴格落實跨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凝聚監管合力的具體實踐,形成了“住建抽檢排查、線索精準移送、監管依法查處、結果互通反饋”的完整協同閉環,構建了全鏈條、閉環式的質量監管體系,切實將協同聯動機制落到實處、發揮實效,為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筑牢了堅實屏障。
案例三:瀘州市龍馬潭區某美容美發中心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
![]()
![]()
當事人于2025年4月購買無產品信息標識且未經普通化妝品備案的化妝品(面膜)銷售給顧客;且未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2023年底至2025年4月期間從個人處購買外用藥品銷售給顧客使用。
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未取得普通化妝品備案,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1月4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尚未售出的化妝品和藥品,沒收違法所得39804元、罰款36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聚焦風險隱患突出的重點環節,通過精準排查、全面核查、依法處罰,針對性破解藥品化妝品經營領域“無資質經營、違規銷售”等監管難點,強化監管執法力度,切斷非法產品流通鏈條,筑牢藥品化妝品安全第一道防線,切實防范安全風險向消費者傳導。
案例四:浙江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進行檢測案
![]()
當事人2025年3月6日對涉案電梯進行現場檢測,但檢測過程中應急救援過程未進行盤車試驗,未測試盤車裝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的有效性。
當事人未按《電梯自行檢測規則》的要求對涉案電梯進行檢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江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1月8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管人員周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電梯作為高頻使用的特種設備,其安全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該案的成功查辦具有鮮明的典型意義,既是對特種設備檢測行業的規范警示,也是對群眾安全的有力守護,不僅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罰,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到人,通過“一案雙罰”,能更好促使電梯檢測機構以及管理人員依法依規開展檢測,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杜絕“虛假檢測”“惡意擾亂市場”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案例五:王某某銷售假藥案
![]()
![]()
2025年9月3日,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一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了標示名稱為“神奇百草丹”的產品,宣稱純中藥、醫治各種疼痛,無藥品批準文號。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將涉案產品送檢,檢出“對乙酰氨基酚”成分。經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認定為假藥。
王某某從黑窩點購買假藥后,重新分裝并加貼標簽后通過微信銷售,涉案金額8000余萬元。
2025年10月20日,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瀘州市公安局納溪區分局立案偵查。因該案涉及重慶市轄區,瀘州市納溪區公安分局于2026年1月將該案移交重慶市公安局并案處理。目前,王某某因涉嫌銷售假藥已被重慶市公安局抓獲。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區域、規模化銷售假藥刑事案件,市場監管部門精準排查、及時移送,聯動公安部門依法打擊,彰顯了監管合力,兼具刑事震懾、跨區域協同、行業整治等多重典型意義。
案例六:劉某某、王某某銷售假藥案
![]()
2025年3月17日,瀘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在“抖音”和“快手”等網絡平臺店鋪購買到疑似假冒藥品“鹽酸替扎尼定片”。瀘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抖音”“快手”平臺開設店鋪銷售的涉案產品進行抽樣送檢,涉案產品未檢出鹽酸替扎尼定成份,經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認定為假藥。
當事人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因當事人涉嫌犯罪,瀘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瀘縣公安局。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瀘縣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王某某等6人抓獲,同時通報“抖音”平臺強制下架相關網店100余家,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網絡平臺規模化銷售假藥的案件,查辦過程中實現了“群眾舉報—監管核查—刑事移送—公安偵辦—平臺整治”的全鏈條推進,具有鮮明的典型意義。
案例七:巫某某經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案
![]()
當事人網購全英文標識的食品,在小紅書等平臺宣傳具有“提高性功能”“壯陽補腎”等功效,銷售額逾100萬元。涉案產品經檢驗,檢出“他達拉非”成分,含量達278.470μg/g,屬于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將那非類、拉非類物質納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的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合江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合江縣公安局于2026年1月立案偵查。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虛假宣傳+食品非法添加”復合型違法犯罪案件,涉案金額大、持續時間長、隱蔽性強、社會危害突出。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對微商隱蔽性網絡交易模式的精準打擊和對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對類似“線上引流、私下成交、非法添加”的灰色產業鏈形成有力震懾。
案例八:敘永縣某餐飲吧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案
![]()
2025年10月11日,敘永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線索,對敘永縣某派對餐飲吧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且未依法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證明,即向未成年人提供了蘇打酒。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敘永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58元,并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的成功查辦,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嚴格落實協同聯動機制、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的務實實踐。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后,嚴格履行市場監管職責,迅速開展現場檢查、固定違法證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實現了“線索移送—現場核查—依法處罰”的無縫銜接。本案的查處,既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懲戒,也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守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監管剛性。推動餐飲行業強化責任意識,將未成年人保護要求融入日常經營管理,促進行業規范化發展,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來源丨瀘州市場監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