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迎兩會·守公正·啟新程”第十場新聞發布會,發布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余某波等14人詐騙案”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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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據悉,被告人余某波伙同他人利用“創利豐金業”平臺,虛構可通過該平臺進行黃金交易的事實,在境外組建詐騙窩點,糾集熊某欽、謝某等13人組織多名人員,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該犯罪集團成員偽裝成資深投資者,通過社交平臺批量添加被害人為好友,使用固定話術篩選后誘導被害人進入社交平臺群組及直播間,發送虛假盈利截圖,編造跟著“指導老師”投資黃金能夠掙錢等信息,誘導被害人在“創利豐金業”平臺進行虛假的“倫敦金”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經多次流轉后進入“創利豐金業”平臺控制的賬戶,“創利豐金業”平臺與余某波按照約定比例分贓。在一年時間內,余某波等人通過上述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損失共計2.8億余元。
本案經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波、熊某欽、謝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利用互聯網平臺投資盈利事實,誘導被害人投資后將資金占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均已構成詐騙罪。余某波在境外組織、指揮人員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曾實施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負案在逃期間,又前往境外組織實施此類犯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罪行嚴重,雖有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立功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以詐騙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熊某欽等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查扣在案的7381萬余元財物按比例發還被害人。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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