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檢察院一份起訴書,把某家政公司老板周先生告上了法庭。檢方說,2012到2022這十年間,周先生虛構了和曲某等50多個人的勞動關系,就幫他們交社保,沒安排正經工作,還偽造銀行流水、工資單,騙了100多萬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這事兒構成詐騙罪了。但這份看著挺清楚的指控,跟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對著干,案子在事實認定、證據和法律適用上,藏著不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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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方怎么說:假用工+假材料=詐騙
檢方的理由很直接:周先生跟曲某等人簽的勞動合同是假的,只給交社保不安排工作;他明明知道這些人不符合領補貼的條件,還造假的銀行流水、工資單;最后以公司名義領了100多萬補貼,數額算特別大的。檢方認為,周先生這行為完全夠得上《刑法》里的詐騙罪,得負刑事責任。張律師,這起案件,咱們作為辯護方,是從哪幾個方面進行辯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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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面對檢方的指控,周先生的辯護團隊從四個方面反駁,每一點都針對性很強。
一是,這事兒夠不上詐騙。周先生的行為根本不符合詐騙罪的要求:首先他沒搞假的。公司跟員工簽了真勞動合同,社保也實打實交了,材料都經過某單位和勞動部門審核通過,不能因為員工沒天天到崗,就說人家造假。其次,沒想著占便宜。領來的補貼,周先生全發給員工漲待遇了,初衷是響應國家政策,幫4050這些就業困難的人找活兒干,壓根沒想著騙公家的錢。第三,法律不溯及既往。這些事兒大多發生在2022年之前,而明確說“社保掛靠”違規的規定是2022年才施行的,總不能用新規定罰以前的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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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人不認識周先生。案子里有76個人的詢問筆錄,其中90%的人都說不認識周先生。簽合同、交材料、管銀行卡這些具體活兒,全是公司以前的主管李某干的。檢方說周先生指使或者自己動手干的,但沒任何直接證據。反而好多人都證明是李某操作的,這跟周先生說“公司事兒都交李某辦”的說法能對上。起訴書上說有些事兒是周先生自己干的,但那些員工明明說只跟李某對接,這指控根本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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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辦案程序有問題。關鍵嫌疑人沒被追責。首先,李某手里握著公司財務、公章這些核心權力,還被查出挪用公司60萬,私自扣員工補貼,他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了,但偵查機關沒把他的相關材料交給檢察院,也沒把他列為同案犯。其次,取證有偏向。警察問那76個人的時候,壓根沒主動問“認不認識李某”,導致關鍵證據沒收集全。第三,證人沒出庭:檢方把證人證言當主要證據,但沒讓證人出庭接受質詢,按法律規定,這種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是,違規不等于犯罪:行政罰款和坐牢不是一回事。“社保掛靠”雖然違反規定,但頂多是行政違規,某單位可以追回補貼、罰點錢,不能直接當成刑事詐騙來處理。法律有個原則,能不用刑罰就不用。周先生這事兒,本質就是對政策理解不到位,公司管理沒做好,還沒到要坐牢的程度。
最后,我給給企業提個醒:合規和內控都不能少。周先生這案子不只是他個人的事兒,也給所有做生意的提了個醒:社保合規是紅線,領政府補貼必須用工真實、材料合法;公司內部管理得跟上,公章、財務這些關鍵權力不能讓一個人全抓著,避免員工越權惹事;得搞清楚違規和犯罪的區別,別因為管理疏忽把自己送進監獄。這100多萬補貼引發的官司,不光關系到周先生的命運,也反映出社保和就業政策執行中的一些模糊地帶。希望司法機關能嚴格按法律辦事,基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給類似案子一個明確的指引。#優質圖文扶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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