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博
2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農業農村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農業領域市場秩序,切實保護農民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都市農業領域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
據悉,該《辦法》將于2026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為2年,不僅明確涉農投訴受理范圍,還嚴打惡意投訴、職業索賠等,標志著成都市在農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邁出了制度化、精細化的重要一步。
聚焦農業生產源頭,填補監管空白
種子、化肥、農藥、獸藥、飼料、農機等涉農產品是農業生產的基礎,直接關系到糧食安全和農民增收。針對這一特殊消費領域,《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結合成都實際,明確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理職責范圍內的投訴舉報流程,為處理涉農消費糾紛提供了清晰的“路線圖”。
明確受理范圍,強調“為農業生產生活消費”
《辦法》嚴格界定了投訴的受理門檻,明確指出投訴必須基于“為生活消費需要”或農民“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消費行為。對于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存在真實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行為,如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農民購買的農業生產資料并非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將不予受理。這一規定精準聚焦了農業領域消費維權的核心范圍。
劍指惡意投訴,營造公平營商環境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索賠”現象,《辦法》作出了創新性規定,為認定惡意投訴提供了具體參考標準。《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綜合判斷以下情形:
一是購買商品的數量、次數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習慣;二是同一投訴人短期內對同一經營者同一種商品頻繁投訴(3件以上);三是多人共用同一聯系方式進行投訴;四是無法證明真實消費關系等。
《辦法》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規定,若發現投訴舉報人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進行敲詐勒索,將立即終止調解、不予立案或撤銷立案,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此舉旨在嚴厲打擊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保護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健康的市場秩序。
程序規范透明,提升處理效能
《辦法》對投訴舉報的受理、調解、終止等環節均設定了嚴格的時限要求。例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需在收到投訴后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調解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同時,《辦法》明確了管轄權劃分,特別是針對網絡平臺銷售涉農產品的投訴,詳細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及平臺內經營者的屬地管轄原則,避免了推諉扯皮。
對于實名舉報,《辦法》要求有處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在60日內履行查處職責并作出答復,確保群眾反映的問題“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分別處理投訴與舉報,保護個人信息
《辦法》強調,對于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材料,將予以分別處理。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線索,將轉入行政處罰程序。同時,《辦法》嚴格規定了舉報人信息保密制度,除調解必需外,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切實保護舉報人安全。
《辦法》的出臺是優化營商環境、激發農村消費活力的重要舉措。一方面暢通了農民朋友依法維權的渠道,另一方面也通過規制惡意投訴行為,為守法經營的農業從業者營造了更穩定、公平、透明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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