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指導性案例271號
法〔2026〕2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嚴某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五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作為第48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2月12日
指導性案例271號
王某群危險駕駛案
入庫編號:2026-18-1-055-002 / 刑事 / 危險駕駛罪 / 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 / 2025.09.19 / (2025)浙0113刑初596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6.02.26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6年2月13日發布)
裁判要點
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鍵詞 刑事/危險駕駛罪/醉酒駕駛/輔助駕駛/自動駕駛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從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塘棲鎮某飯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區。同日1時15分許,王某群又駕駛該車離開小區,隨后激活該車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裝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1時37分許,該車行駛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臨平區某路段處停止。因車輛擋道,過路群眾發現車內僅有在副駕駛位睡覺的王某群,遂報警。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發現王某群涉嫌醉駕,將其送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經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駕汽車安裝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亦即輔助駕駛系統,具有輔助駕駛功能。該系統設定,若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系統會提示駕駛人手握方向盤、接管車輛,若未及時接管,車輛會主動減速并退出系統。購車后,王某群學習了該車配套軟件中的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知識,并通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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