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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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再審是審判監督程序,所以在民事再審審理實務中,很多當事人會誤以為“原審未調取的證據,再審也無法申請調取”
那么,再審審理中,當事人能否申請法院調取原審未調取的證據?
再審審理中,當事人原則上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原審未調取的證據,核心取決于證據是否符合“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法定條件,且需遵循嚴格的申請流程,周軍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和最高法裁判判例及再審實務操作規范,為您詳逐一拆解核心規則、申請條件、流程及避坑要點。
一、再審中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法律邏輯和原則
第一,再審證據調取的核心原則
再審程序的核心功能是糾正原審生效裁判的錯誤,其證據調取始終遵循“當事人舉證為主,法院調取為輔”的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調取證據僅作為補充,不得替代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本質是對自身舉證能力不足的補充救濟,而非免除自身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原審未調取證據的情形。
第二,原審未調取證據的兩種核心情形
一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未申請法院調取,也未自行提交,導致證據未被審理;
二是當事人在原審中已書面申請法院調取,但原審法院未予準許或未實際調取,再審審理中當事人再次申請調取。
兩種情形下,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調取的條件、法院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這也是實務中最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尤其需注意“主要證據”與“重要證據”的區別,避免因混淆導致申請被駁回。
二、再審審理中當事人可申請法院調取原審未調取證據的法定條件
1.證據性質:申請調取的證據須為“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即對認定案件基本事實必不可少、具有重要作用的證據。若為次要證據或補強證據,一般不構成再審的法定事由。
2.客觀原因:當事人需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例如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需鑒定或勘驗等情形。
3.書面申請: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請,明確說明證據名稱、所在單位、證據能證明的事項以及申請調取的原因等。
4.關聯性與必要性: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查,若認為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無調查收集必要,可能不予準許。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審理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原審未調取的證據,但需滿足法定條件,否則法院不予準許。若你正在處理再審案件,不確定原審未調取的證據能否申請法院調取、如何撰寫書面申請、如何證明符合調取條件,可咨詢專業律師,幫你精準判斷、梳理申請思路、規范申請材料,提高調取成功率,守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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