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漸地,“職務犯罪案件怎么移送審查起訴,就會怎么下判”“起訴意見書就是判決書”是為數不少職務犯罪案件從監委移送法辦后的結局。如果案件本身沒有問題,不存在證據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問題,這樣的結局也無可厚非,甚至理所當然。但當案件本身存在問題,尤其是有假證據、漏洞百出的鑒定意見、定性也存在重大問題的情況下,“起訴意見書就是判決書”就相當于檢察院和法院原本應有的錯案糾正功能缺失,沒有發揮好法律賦予的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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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筆者觀察,如果說職務犯罪案件法檢兩家發揮法定職能不易,但相較而言,法院即便不能判無罪(畢竟職務犯罪案件絕大多數情況下行受賄或者其他涉嫌其他罪名的事實筆數眾多),也還在法官錯判終身追責的壓力下,法院多少還是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例如,在核減部分數額,相對量刑建議從輕減輕,違法扣押追繳的錢款發還等方面還常起作用。
我們幾乎很少能夠見到,職務犯罪案件從監委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院階段就能夠做到核減數額,發還錯誤扣押、追繳的財物等情形。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更多會感受到一種“匆匆忙忙”在規定時間一個月,至多不超過一個半月時間移送法院,一刻都不多等。甚至出現一個半月當天是國慶假期,也要“刻不容緩”趕快移送。
究其原因,筆者歸納大概有三個方面:
一是檢察機關原本就沒有建立嚴格追責的司法責任制。雖然最高檢層面也在推行檢察官錯案起訴的追責制度,但這樣的制度并沒有對應嚴厲的懲戒。實踐中,只要檢察官不是收錢幫助別人抹案子,我們幾乎沒有看見檢察官因錯誤起訴被按照徇私枉法等罪判刑。
二是提前介入。《監察法》與《監察法實施條例》沒有對檢察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進行規定;但檢察官(后成為公訴人)提前介入重大職務犯罪的情形十分普遍。通過提前介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檢察人員,更容易陷入“捍衛”此前做出判斷的狀態。
三是監委強勢,更愿意將糾錯功能推到法院。無論從政治地位,還是職權,監委對檢法來說,都是強勢方。“你們又不是法院,法槌又不在你手上,趕緊移送過去讓人家法院審去”,這樣的“臺詞”不絕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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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移送審查起訴到移送法院審理全流程,哪怕是面對顯而易見的錯案,公訴方的態度也是消極糾正、積極勝訴,展現出的面貌更似“監委的律師”。
監察體制改革短短幾年間,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各個機關,也逐漸形成了各自的“新臉譜”。顯然少一些提前介入、三堂會審,多一些各自基于事實證據法律的判斷;少一些不斷溝通、對接、請示,讓檢法依法履職,尤其是讓檢察官更具發言權,顯然更有利于職務犯罪中的錯案糾正。底層的職權格局不變、工作方式不變,簡單的修法改規是不可能實現新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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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專業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曾辦理廳局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辯護效果;辦理內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公受賄等多起案件,取得了無罪、罪輕等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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