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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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就知道這會是一場硬仗。
一審已經敗了。判決書擺在桌上,密密麻麻的理由歸結起來就一句話:原告主張的包裝圖案,里面的元素都是“公有領域”的,矩形布局、堅果圖案、色彩搭配,拆開看哪個都不新鮮,所以不構成侵權。
說實話,這個邏輯挺常見的。很多抄襲案件都卡在這一關——侵權方把權利人的作品大卸八塊,然后指著每一塊說:“你看,這個別人也在用,那個老早就有,所以你的作品沒有獨創性。”一審法院采納了這個思路。
但我不這么看。
一、法律的邏輯,不應該是“拆零件”
我們在二審上訴狀里寫了一段話,現在看來,可能是扭轉判決的關鍵:
“法律保護的,從來不是孤立的構成要素,而是創作者將這些要素進行選擇、取舍、安排與組合后,所形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整體表達。”
這個道理其實很樸素。你去看《清明上河圖》,里面的人、樹、橋、房子,哪一樣不是“公有領域”的?但把它們組合在一起,形成那個熙熙攘攘、氣象萬千的汴梁城,這就是獨創。同理,我們當事人的堅果包裝,那個綠色的主色調、那個金色邊框的矩形布局、那個堅果剖面的圖案、那個特定的字體——單獨拎出來,可能都不新鮮,但把它們放在一起,在貨架上打一眼,那就是“某王堅果”,不是別家。
我們要讓法官看到的,不是零件,是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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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審的焦點,從“像不像”變成了“怎么看”
開庭的時候,對方還在老調重彈:我們有自己商標,消費者不會搞混;原告都換包裝了,還來告什么。
我當時的回應大概是這么個意思:
第一,商標是商標,包裝是包裝。你在包裝上模仿別人的風格,消費者第一眼看到的是那個“感覺”,不是細看那個商標。等湊近了看清楚牌子,人家的商譽已經被你“蹭”完了。
第二,換不換包裝是權利人的事,抄沒抄襲是侵權人的事。我今天換了新衣服,不代表你可以把我昨天的衣服扒下來穿自己身上。
但最關鍵的,還是那個“怎么看”的問題。我們做了一份詳細的比對圖,不是把兩個包裝拆開對比局部,而是把兩個完整的罐子并排放在一起,讓法官直觀感受:這個和那個,是不是看著像同一家的東西?
這就是我們堅持的“整體觀察法”。法庭最終采納了這個方法。
三、200萬是怎么算出來的
賠償金額是另一個角力點。
對方咬死了自己是小微企業,利潤薄,200萬是獅子大開口。我們得拿出實錘。
這個案子的特點是:侵權不是一家店,是好幾家店在賣;不是一個人干的,是法定代表人葉某在背后組織;不是賣一陣子,是賣了挺長時間;不是不知道,是明知故犯——我們證據顯示,在訴訟期間他們還在賣。
所以我們做了一個“穿透式”的舉證:
把葉某拉進來,讓他個人承擔連帶責任,堵住“公司沒錢就拉倒”的路;
把幾家店的銷售數據拉出來,加在一起,證明規模不小;
把銷售時間拉出來,證明侵權持續時間不短;
把訴訟期間的銷售記錄拉出來,證明主觀惡意不小。
法官心里有桿秤。最后判了200萬,全額支持。
四、這個案子,留下的不只是200萬
結案之后,有同行問我:這個案子最大的意義是什么?
我想了想,不是200萬,甚至不是改判本身。而是二審判決里那幾句話——關于“整體觀察法”的明確表述,關于“獨創性判斷不應簡單剔除公有元素”的立場。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以后再有類似案件,侵權方想用“拆零件”的思路來抗辯,沒那么容易了。法官會更傾向于站遠一步,看整體,看效果,看那個作品“長什么樣”。
對做原創的企業來說,這是個好消息。對抄慣了的人來說,這是個壞消息。對我們做律師的來說,這意味著專業價值被看見、被認可——我們不只是幫客戶打贏官司,我們是在幫這個行業的規則往前走一小步。
五、一點辦案心得
最后說句題外話。
知識產權案子,尤其是包裝裝潢類的,很多時候不是在跟法律條文較勁,是在跟人的直覺較勁。法官也是人,每天看那么多案子,你給他講一堆理論,不如讓他看一眼——這個和那個,是不是太像了?
所以我們做這類案子,花時間最多的,往往不是寫狀子,是做比對。怎么呈現能讓法官一眼看出“像”,怎么拆解能讓法官理解“為什么像”,怎么舉證能讓法官相信“這不是巧合”。
技術問題,最終回到的是常識問題。
關于作者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在刑事辯護、商事犯罪辯護,以及刑民交叉類的爭議解決
我辦案有個習慣:不管多復雜的案子,先把它“模型化”。就是把一堆看似亂麻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拆解成幾個核心模塊——事實模塊、證據模塊、法律模塊、對手可能打的點、我們可能的應對。然后畫一張圖,告訴客戶:我們現在在這兒,我們要去那兒,中間有幾道坎,每道坎怎么過。這種“結構化”的辦案方法,在這起包裝案里也用上了。
如果讀到這篇文章的您,正好遇到類似的問題——不管是包裝裝潢被抄襲、商標被侵權,還是更復雜的刑事風險、商事糾紛——歡迎通過平臺搜索“林智敏”與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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