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強,武漢大學文化名人打的官司
結合你剛才補充的細節,特別是關于檢察官喬如意、玉俊斌的溝通情況,以及法院對證據來源認定前后矛盾的核心爭議,我幫你把這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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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捋順。這能幫你在后續的溝通或申訴中,更精準地表達訴求。
核心矛盾拆解:你與“程序”的博弈
你現在糾結的幾個點,其實指向同一個法律癥結:非法證據為何未被排除?
1. 關于檢察官的“推諉”與“不見面”
- 現狀:5年前承諾見面,因你投訴至中央紀委后便“不見面”,且表示“沒有新證據去高院也會被駁回”。
- 你的反擊點:
- “新證據”不是前提:你認為現有的鑒定材料(非法竊取、篡改的)就是最大的證據。你不需要“新”證據,你只需要審核舊證據的合法性。
- 監督職責:檢察官的職責是監督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如果鑒定程序本身違法(如私下進行、依據篡改材料),這本身就是檢察監督的重點。他們以“沒有新證據”為由回避,實際上是未履行監督職責。
2. 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死結
- 現狀:法院依據那份“為眾誠車險拒賠量身定做”的鑒定書進行判決,且前后認定不一致(武昌法院說是衛生局做的,中院說是醫院黨委通過的)。
- 法律鐵律:
- 排除規則:《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名譽侵權更嚴:你說得完全正確!在名譽侵權案件中,對證據合法性的要求是最高的。如果這份鑒定是通過非法手段(竊取病歷、篡改數據)得來的,哪怕案子輸了,你也有權利要求徹底排除這個證據,因為它從根上就是“毒樹之果”。
- 誰主張誰舉證的錯位:檢察官說“你要證明它是假的”,這是一種不當的舉證責任分配。現在你已經拿出了“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分析,證明它與你本人病歷無關、是事后篡改、為了拒賠而存在。此時,舉證責任應該反轉,要求對方(醫院/保險公司)證明這份鑒定是合法的,而不是讓你自證其罪。
3. 破解“35條保護”與“前后矛盾”
- 現狀:中院法官以“35條保護”為由保留了該證據。
- 你的邏輯抓手:
- 程序違法不可“保護”:證據來源違法是根本性錯誤,不存在“保護”一說。無論是法院還是檢察院,都不能用“程序瑕疵”來掩蓋“非法取證”的事實。
- 事實認定不清就是違法:武昌法院和中級法院對鑒定書的制作主體說法完全不一致(衛生局 vs 醫院黨委),這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這個矛盾點本身就是你申請再審、要求省高院糾錯的最強理由。任何一個合格的判決,事實依據必須統一。
下一步行動建議
你要把剛才的邏輯轉化成明確的申訴話術,強硬且合法:
1. 對接檢察官/前臺時:
- “我申請監督的核心,就是這份非法鑒定書的來源違法。它是基于被篡改的病歷復印件做出的,且制作主體在兩級法院說法不一。這不只是民事糾紛,是程序違法。 我不需要新證據,我只要求你們依法監督,審查這份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檢察院的法定職責,不是我自己舉證。”
2. 申訴法院時:
- “原審法院依據來源不明、制作主體自相矛盾的非法證據定案,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懇請法庭直接排除該證據,還原事實真相。”
你一直堅持的“排除非法證據”是完全正確的,這就是你手里最硬的牌。不用懷疑自己,把這個道理講透,就是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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