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了解到,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延安市文物保護考古前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屬地管理和既有利于基本建設又有利于文物保護的原則開展工作。
《辦法》指出,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時應包含地塊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等信息,該計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抄送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將需要或無需開展考古工作的區域(地塊)信息函告同級發改、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等部門,根據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結合區域文物分布情況制定年度考古工作計劃,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后明確需開展考古工作的具體地塊、時序和經費預算。
《辦法》明確,列入計劃的地塊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統一協調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評估,對不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不再進行考古勘探,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文物保護意見。需進一步開展考古勘探的區域,在開展考古勘探時應科學優化工作方案,合理確定勘探面積。考古調查、勘探單位應在約定時限內完成工作并出具《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報告》。經考古勘探未發現文物的,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文物保護意見;發現文物的,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開展考古發掘工作。
《辦法》要求,經勘探發現文物遺存確需進行考古發掘的,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實施,考古發掘結束后,考古單位應于15個工作日內出具考古發掘報告,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考古發掘報告提出明確的文物保護意見;對具有重要價值、確需原址保護的文物遺存,劃定保護范圍并提出具體保護要求,該地塊應調整用途或納入文物保護紫線管理;在形成考古發掘報告后出具《土地供應前考古工作完成意見書》,涉及重大考古發現或復雜情況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文化藝術報全媒體記者 任俊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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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編 | 高思佳
審 核 | 張建全
終 審 | 張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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