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結合《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和浙江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等政策規定,決定從2025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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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單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按2025年國家標準執行;無工作單位(含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在當地2024年殘疾撫恤金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增加。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當地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分別提高1260元、1044元、960元。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在當地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1236元。
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在當地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713元。
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在當地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300元。
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和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生活補助,在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生活補助,在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264元。
對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年744元標準發給老年生活補助。
2025年已按照自然增長機制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市、縣(市、區),提高部分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的不再調整,低于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準補足。
自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和生活補助,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 殘疾軍人、“三屬”,按文件所附的標準執行。
- 抗戰時期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年27834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年27066元;新中國成立后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年27006元。
- 帶病回鄉退役軍人,每人每年10308元。
- 參戰和參加核試驗的退役軍人,每人每年10908元。
-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月補貼標準調整為:
- 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提至1170元;
- 抗日戰爭時期入黨的,提至1070元;
- 解放戰爭時期入黨的,提至1010元。
農村老游擊隊員和老交通員生活困難補助月標準調整為:抗日戰爭時期的,提至920元;解放戰爭時期的,提至910元。
農村“三老”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調整后,已經高于新標準的市、縣(市、區)是否需要另行調整,請各地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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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財政、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足額發放撫恤補助金和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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