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信辦發文〔20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新聞出版局、教育廳(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文化和旅游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新聞出版局、教育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現將《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新聞出版署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6年2月11日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認定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和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認定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發揮各方力量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新聞出版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認定工作,并指導組成認定工作咨詢委員會。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開展認定工作,應當避免影響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符合認定標準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本辦法主動申請認定。
第五條 認定工作原則上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六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
(一)該網絡平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注冊用戶在10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用戶在100萬以上;
(二)該網絡平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對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冊用戶數量在1000萬以上或者月活躍未成年人用戶在100萬以上。
第七條 認定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網絡平臺下載量、用戶數量規模較大,或者網絡產品的銷售額、交易量等較大;
(二)該網絡平臺未成年人登錄頻次、使用時長、使用偏好、消費金額等指標較高;
(三)該網絡平臺涵蓋大量涉及或者面向未成年人的信息內容;
(四)該網絡平臺是涉未成年人相關垂直領域的代表性平臺;
(五)該網絡平臺在近3年內存在較多涉未成年人違法違規問題,產生較大負面影響;
(六)其他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因素。
第三章 啟動與自評估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認定程序,研究啟動認定工作。
認定工作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也可在發生網絡平臺用戶數量激增、對未成年人影響顯著提升等情形時適時啟動。
第九條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認定標準,自行評估對未成年人的影響;認為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主動申請認定,并提交自評估報告。
第十條 認定工作咨詢委員會根據認定標準與業態發展實際,對研究認為符合認定標準且未主動申請認定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提出擬納入認定范圍的建議,經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后,通知相關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提交自評估報告。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交的自評估報告及材料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解釋說明等補充材料,不得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等情形。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配合開展認定工作,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的,由網信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論證與決定
第十二條 認定工作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意見建議。
認定建議名單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認定工作咨詢委員會根據征求意見情況,提出認定建議名單。
第十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結合自評估報告、征求意見情況等,對認定建議名單綜合研究,確定認定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認定工作和被認定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被認定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認為其已持續6個月不符合認定標準的,可以提交變更認定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變更認定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及時移出認定名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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