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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業主將車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卻被脫落的管道砸中,“從天而降”所致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系保靖某小區業主,幾年前與開發商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每年按時向物業公司繳納車位管理服務費。事發當天,車位上方的消防管道突然垮塌,砸中了田某的車輛,導致車輛受損。事后,田某找到物業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物業公司表示,他們已經盡到了管理和維修義務,這次事故屬于無法預見的意外。況且,他們在車庫入口和內部多處張貼了車輛損壞免責告示,已經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無果,田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一方,應當對小區內停車場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停放的車輛盡到管理和照看義務,對停車場的相關設施設備盡到及時維修義務。該案中,原告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中,且支付了相應的車位管理服務費,有理由相信該場地是安全的,管道脫落并非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不屬于無法預見的意外,事故的發生系物業公司對設施設備未盡到排查隱患和及時維修的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抗辯已張貼免責告示,但該院認為該告示不合理加重了原告的責任,應當認定無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建筑物及設施設備脫落致害的風險時有發生,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對小區內現有的公共設施及共有部分負有檢查、維修和養護義務,該案警示物業企業應當增強風險意識,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存在的危險部位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切實履行安全保障職責。同時,也提醒廣大業主注意停車及其他日常活動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識,避免損害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彭雨詩
二審|李景杰
三審|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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