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一批新規將正式施行
涉及社會、民生等多個領域
將直接影響你的出行、生活、消費
一起來了解
熱搜、彈窗、榜單等不得呈現
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國家網信辦、國家新聞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門發布《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要求網絡平臺不得在首頁首屏、熱搜、彈窗、榜單等醒目位置,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強調平臺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禁向未成年人推送風險信息;
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全面禁止制作、傳播相關不良信息。
“好天氣”標準更加嚴格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一2026)和兩項配套技術規范自3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標準收嚴了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濃度限值,將PM2.5年均濃度一級限值調整為10微克/立方米。今后“好天氣”的標準將更加嚴格,以更好保障公眾健康。
加強對社會組織評“A”管理
新修訂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參評資格條件的限制性規定作適當簡化,不再將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及受到輕微行政處罰作為限制性條件。同時,辦法明確民政部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選評估等級在4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對其進行跟蹤評估。
支持對外貿易“數字先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國家支持對外貿易數字化發展,推動和加強信息技術手段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應用,支持電子提單、電子發票等的使用,推動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國際互認,提升對外貿易數字化、便利化水平。
中藥飲片不得改換包裝標簽后上市
《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生產中藥飲片不得超出藥品生產許可批準的炮制范圍,不得外購中藥飲片直接分包裝或者改換包裝標簽后上市。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藥飲片標簽管理規定清晰、準確、規范地標注。
對關注度高 影響較大的監察工作
可向社會公開
《監察工作信息公開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監察工作,監察機關經過綜合評估并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可以向社會公開“立案調查信息”“政務處分、處理信息”“責任事故追責問責信息”“追回涉嫌職務犯罪外逃人員信息”“典型案例通報信息”“重點領域專項監督信息”“其他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監察工作信息”等7類信息。
明確旅游投訴“歸誰管”
《旅游投訴處理辦法》將于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辦法進一步完善旅游投訴管轄規定,在原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基礎上新增指定管轄內容,并明確對同一旅游糾紛都有管轄權時的處理方式,推動提高旅游投訴處理效率。進一步壓縮旅游投訴受理時限、簡化辦理程序,為旅游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強化殯葬行業公益屬性
減輕群眾喪葬負擔
新修訂的《殯葬管理條例》自3月30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殯葬管理堅持公益惠民,完善殯葬服務。加強收費管理,禁止在清單以外設立項目收取費用,遏制過高收費。倡導使用綠色環保喪葬用品,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鼓勵農村紅白理事會等組織發揮作用,引導移風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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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這項條例將實施
《德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條例》已于2025年12月18日經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26年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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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大運河文化遺產傳承利用,推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大運河文化遺產,是指大運河夏津縣白莊至德城區第三店村德州段遺存河道等相關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相關聯的環境景觀等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大運河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活化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保障大運河在用功能的延續,保持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傳統格局和原真風貌,維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大運河文化遺產工作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相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第五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傳承利用相關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大運河沿線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信息互通、經驗共享,共同挖掘大運河文化價值,闡釋大運河文化內涵,開展大運河文化宣傳,深化交流合作,推動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融入區域重大發展戰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效能。本市應當與省內大運河沿線城市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大運河及沿線文物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化資源,協調解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利用各類資金,整合相關政策,支持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相關項目建設。鼓勵通過社會捐贈、設立公益基金等方式籌集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資金。
第八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創新傳播方式,增強全民保護意識。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的宣傳報道,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大運河文化影響力。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義務,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對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劃,制定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方案,明確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護、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劃,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報批和備案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河道管理機構和大運河文化遺產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普查,編制和調整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做好保護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大運河相關的文化遺產,可以提出列入保護名錄建議,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文化遺產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變更保護規劃、調整大運河文化遺產名錄、審批文物保護方案、進行工程建設或者決定其他涉及大運河文化遺產的重大事項前,應當征求文物保護等相關專家意見,并建立專家意見檔案。
第十四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其保護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大運河文化遺產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其保護要求應當符合世界遺產保護相關規定。其他列入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大運河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河道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所在地展示系統,在大運河沿線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點段周邊和其他需要提示社會公眾的地段設置標志說明碑、界樁、指示牌等標識,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信息。
第十六條 列入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物質文化遺產,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負責修繕、保養等工作。列入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其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為保護責任人,依法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工作。前兩款保護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指定。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責任,對大運河文化遺產巡護、推廣等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協調解決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除依法批準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內進行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本體的工程建設。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不得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不得污染大運河生態環境,不得破壞大運河歷史風貌。
第十八條 在大運河沿線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市、縣(區)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大運河沿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十九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河道管理機構加強大運河河道水系治理管護、岸線保護和空間管控,綜合治理水環境,保護修復生態系統,構建德州大運河綠色生態廊道。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質文化遺產系統保護,實施歷史文化遺址遺跡保護、搶救和修復工程,統籌推進文化遺產整體性、搶救性、預防性保護。
第二十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大運河文化精神和文化價值的發掘、研究,開展大運河沿線傳統戲劇、體育、技藝和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及相關資料和實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推動德州扒雞制作技藝、德州黑陶燒制技藝、德州雜技、德州窯紅綠彩、運河船工號子等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活態展示展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鼓勵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推動建設運河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二十一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加強歷史建筑、傳統村落保護,推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市、大運河沿線縣(區)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河道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大運河沿線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加強對具有大運河文化元素的地名保護,開展大運河歷史地名的研究和宣傳,傳承、發展大運河地名文化。
第二十三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與大運河相關老字號的認定,對其地域文化特征、歷史痕跡、獨特工藝進行宣傳與推廣。
第二十四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適度、合理、可持續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促進大運河文化遺產傳承利用:(一)加強對傳承人和后繼人才培養,提供必要的傳承、展示平臺,支持相關產品宣傳和銷售;(二)結合傳統節慶以及傳統民俗活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展示或者體驗活動;(三)開展大運河文化主題文學、書法、美術等文藝創作和展演展播活動;推動傳統戲劇、舞蹈、技藝等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農村、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四)培育和發展大運河文化創意設計服務、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閑服務等文化產業;(五)其他有利于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六 條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等其他保護性要求的前提下,推動開展下列大運河文化遺產活化利用活動:(一)依托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和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連接大運河、黃河德州段之間的水系、道路,推進碼頭與公路、鐵路樞紐銜接,支持適宜河段依法開展旅游通航,傳承和弘揚大禹治水等大運河傳統文化,暢通水脈、傳承文脈;(二)科學規劃和建設博物館、紀念館、傳承基地等各類大運河文化遺產展陳傳承設施;(三)依托沿線蘇祿王墓、四女寺樞紐、德州碼頭(倉儲)建筑群、夏津古桑樹群、古貝春酒廠舊址、德工機械廠舊址等本地特色文化資源,打造專題場館,發展文化創意、娛樂、數字經濟等高附加值產業;(四)將大運河文化遺產特有元素和符號應用于建筑、場所、交通設施等空間;(五)建設運河綠道等健身休閑設施,開展馬拉松、健步走、騎行、賽龍舟等體育活動;(六)開發休閑康養、生態觀光等新型業態,推廣大運河特色旅游產品及精品線路,培育具有德州特色的運河城市品牌,推動文化產業與旅游休閑產業深度融合、協同發展;(七)其他有利于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的活動。
第二十七 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大運河文化研究,加強大運河文化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端智庫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機構增設大運河文化相關研究方向,開展大運河德州段志編纂等大運河文化研究闡釋工作,系統梳理大運河德州段歷史文化脈絡,提煉大運河文化核心價值,推動文化遺產研究成果的區域共享與轉化應用。鼓勵、支持編寫適合中小學生特點的大運河文化讀本讀物,設計研學線路,開展實踐教學。
第二十八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大運河沿線的德州市革命烈士陵園、戚夯戚峰烈士墓、李思孝故居等革命烈士紀念設施、革命舊址,保護好、運用好紅色資源,系統開展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
第二十九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等有關部門加強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數字化建設,推動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豐富數字化應用場景,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共享和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專業機構,開展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監測,維護運行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預警管理平臺,建立完善監測檔案,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監測報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大數據、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監測工作,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三十一條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發生或者發現危及大運河文化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大運河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依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與河道管理機構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日常檢查巡查制度,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與大運河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聯合監管執法協作機制,推進執法信息共享,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開展聯合調查,協同處置,保障執法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大運河沿線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 條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大運河生態環境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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