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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尉氏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賭博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屬于“聚眾賭博”。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尉氏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賭博罪嗎?什么是賭博罪?對“聚眾賭博”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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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尉氏縣看守所地址:尉氏縣省道S102與開港大道交叉口向東100米轉向北500米。
導航:尉氏縣100加油站或者中天天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尉氏縣汽車站乘坐101路公交車到尉氏福利康復醫院站下車,沿省道S102向西步行200米轉向北500米。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尉氏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構成賭博罪需要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具有營利目的,但是不要求行為人一定贏得錢財。只要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即使實際上賠錢,也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賭博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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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對于“聚眾賭博”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呢?
“聚眾賭博”一般是指以公開或者秘密的方式,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組織賭博的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參加賭博活動,與構成賭博罪無關。
在具體認定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符合“聚眾賭博”要件之行為有:
第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積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第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第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上述司法解釋第3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尉氏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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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賭博罪中的聚眾賭博之行為主體僅包括組織者而不包括單純參加者。聚眾犯罪的犯罪行為是復雜危害行為,整體上由聚眾行為和其他直接危害行為構成。其中的“聚眾”一般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聚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人同時同地參加犯罪活動。“眾”泛指三個以上的參加者,并非特指三個以上的犯罪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在聚眾犯罪中,被聚的“眾”實施的既可以是犯罪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聚集起來的“眾”進行犯罪活動的如聚眾持械劫獄罪;聚集起來的“眾”實施違法活動的如賭博罪,根據刑法第303條對賭博罪的規定,“聚眾賭博”形式的賭博犯罪僅僅是將“聚眾”行為入罪,而不是將聚眾后實行的參與賭博活動行為入罪。
根據司法解釋,組織者入罪,而對于賭博活動中的一般參加者,則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規制。其相較于刑法中規定的其他聚眾犯罪而言,僅聚眾行為是犯罪行為,而聚眾之后其他人的參賭行為則未觸犯刑法規定,不視為犯罪行為。單純的參賭行為除構成“以賭博為業”情形外,其余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加以規制,認定為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尉氏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尉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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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尉氏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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