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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詐老陳”的賬號被抖音封禁的消息沖上熱搜,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廣大網友或支持或反對,如果只是在情緒的層面去站隊,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老陳近期喊話的內容,主要是針對企業和主播涉及的產品質量和虛假宣傳問題。這些涉及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不解決,即便封禁了老陳,依然會有其他人出來發聲;如果因為有人爆料、揭發、打假推動食品安全、虛假宣傳等問題得到重視和有效治理,即便老陳天天喊話,正規企業合法經營、良心主播規矩賣貨,也不會受到影響。
關鍵在于,類似老陳這樣的打假博主有沒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平臺封禁賬號有沒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老陳喊話系列引發更多人關注的,是近期涉及的“三只雞”品種和來源、北海蝦仁保水劑標注是不是虛假宣傳以及價格差異事實,新駝駝奶粉的價格涉嫌大數據殺熟。以我個人的理解,老陳展示了相關證據并據此質疑和評論,并非空穴來風,無中生有。
我們來看看抖音官方黑板報的表述:
抖音平臺近日在專項巡查中發現:有賬號反詐陳”“老農村生活”等,以所謂“打假
”“反詐”等為名,在缺乏科學分析、縝密研判甚至事實依據的前提下,以喊話”等形式,反復發布惡意攻擊、無端質疑。
甚至發布侮辱他人人格或企業聲譽的相關信息,試圖通過標簽化攻擊,刻意煽動網友情緒、營造對立,并借此引發各方關注,收割爭議流量,擾亂商業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平臺根據《新規》,關閉上述賬號內容加熱與商業變現功能,包含但不限于內容推廣、電商帶貨、星圖商單、廣告合作等功能,情節嚴重者將從嚴處置,包括但不限于短期禁言、長期或無限期封禁賬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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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抖音平臺單方面對老陳定性,使用了“缺乏科學分析、縝密研判甚至事實依據”、“反復發布惡意攻擊、無端質疑”、“侮辱他人人格或企業聲譽”、“標簽化攻擊”、“刻意煽動網友情緒”、“營造對立”、“收割爭議流量”、“擾亂商業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等一系列結論性描述。老陳對此回應,不服抖音“扣帽子”,將要提起訴訟。
自媒體博主“黃會長”在此基礎上引申解釋,覺得老陳被封不冤,理由是按照網信辦“互聯網名人十三條負面清單”,列舉了老陳三個問題:
第一,擅自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沒有官方檢測、沒有權威定論、沒有執法部門通報,僅憑個人調查就公開定性、全網擴散,這叫輿論越位,不是正當監督。
第二,私自搜集、炒作負面信息。十三條清單明確規定,禁止網絡名人擅自征集負面線索、以爆料揭黑博流量。把商業問題變成情緒對立,把監督變成“網絡審判”,本身就在破壞規則。
第三,煽動情緒、制造對立。靠極端話術吸引眼球,挑動網友圍攻,看似正義,實則在擾亂網絡秩序,這正是清朗行動重點整治的亂象。
我們來講講邏輯。抖音有兩重屬性,即企業經營屬性和平臺的公共屬性。“平臺社區規則”不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憲法、民法典規定人民有言論批評的自由,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都賦予公民監督、投訴、舉報權利,如果連有事實有依據的質疑都被“扣帽子”,那么所謂監督權就是水中月鏡中花。
“黃會長”講老陳的行為屬于“僅憑個人調查就公開定性”的說法,顯然混淆了“質疑”和“定性的”的區別。按照黃會長的邏輯,你說老陳的三個問題也是屬于“擅自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沒有官方檢測、沒有權威定論、沒有執法部門通報,僅憑個人調查就公開定性、全網擴散,這叫輿論越位,不是正當監督”。按照這個邏輯,大家都不能說話了。反過來說,權威部門證實了定性了,那就不需要喊話了。
“黃會長”舉例,我們明知道某人是殺人犯,但是我們不是警察沒有執法權沒有審判權,所以不能把他殺了,所以老陳沒有權利私自“替天行道”。這個類比完全不當。老陳“喊話”是對商業行為的質疑和批評,目的是引發關注和調查。廠家和主播可以回應可以解釋。誰真誰假,誰對誰錯,人民群眾心中自有一桿秤。老陳發現殺人犯,或者有跡象懷疑可能是殺人犯,并沒有“殺死”他,喊一嗓子至于嚇死嗎?
這場爭議的根源,是兩套邏輯的深刻沖突。抖音作為平臺,遵循的是“秩序優先”的商業邏輯,其核心訴求是穩定、可控,避免法律與監管風險。它將任何可能引發大規模輿情對沖的“喊話”式監督,本身即視為對商業秩序和社區氛圍的潛在沖擊。因此,它依據其單方制定的《用戶協議》行使處置權,其標準往往是“是否給平臺帶來風險”,而非純粹的事實真偽。
老陳同樣的“喊話”作品發表在不同的平臺,目前只有抖音給他定性了,封禁的底氣大概是來自于每個人注冊抖音賬號強制接受的所謂“協議”,而這個協議從法律層面講是合同關系。且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可能存在諸多存在爭議、對用戶不利的條款,這是另外一個大話題,這里不展開討論。
而在公眾和法律的視野里,遵循的是“監督正義”的邏輯。只要質疑有事實依據(如價格截圖、產品對比),其行為就受到《憲法》的言論自由、批評建議權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保護。平臺的封禁行為,在公眾視角下,可能被視為利用其優勢地位壓制了公民的監督空間。
抖音公告和黃會長的論述,其核心問題在于進行了兩次危險的“邏輯跳躍”:一是將基于證據的“提出質疑”直接等同于“發布不實信息”和“公開定性”,這實際上扼殺了監督的起點——監督的本意正是通過提出質疑,推動有權機關去調查和“定性”;二是將“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本身視為“擾亂秩序”,實質是將控制風險的邏輯置于保障監督權的邏輯之上。
因此,封禁“反詐老陳”,從平臺運營的“秩序邏輯”看,或許是一次“風險管控”;但從社會公共利益的“監督邏輯”看,則可能削弱公民行使正當權利的空間。老陳們之所以有市場,恰恰是正規行政監管、消費維權渠道不夠高效暢通時,公眾尋求的“吶喊式”替補。解決之道,絕不在于簡單封殺或支持某一個“老陳”。
真正的出路在于:第一,疏通主渠道,讓市場監管等公權力監督更主動、高效,降低公眾訴諸“網絡吶喊”的必要性;第二,規范平臺治理權,通過外部監管明確其處置內容的透明程序,制約其單方處置權的濫用,防止選擇性執法;第三,司法應更精細地區分“基于事實的批評”與“惡意誹謗”,為正當監督劃清法律底線與保護范圍。
老陳是否“越界”,需要法律來嚴謹認定,而非平臺一紙公告。但這一事件所揭示,在商業利益、流量生態、公權力、公民權利交織的復雜場域中,如何平衡商業秩序與言論自由、平臺治理與公眾監督,才是真正需要我們所有人持續思考與推動解決的系統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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