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康強案件完整陳述(康強武漢大學文化名片)
我這起案件原本是洪山區法院的行政訴訟,問題最早出在武昌區法院:12345平臺上,武漢市武昌區衛健委、武漢市衛健委回復內容稱康強漫天要賠償、擴大傷情,并聲稱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尹晶教授所說。
這里必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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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晶教授從未說過這類話,僅在病歷上書寫診療意見,記錄我在家用熱水敷、開水泡敷患處,建議到院做手部精細CT、核磁共振檢查,僅此而已。門診現場所謂錄音、監控,均屬私下非法取證,取證手段嚴重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結果王昌界將這些非法材料強行拼湊、歪曲編造,捏造成“康強漫天要賠償、擴大傷情”,屬于偽造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務代表王昌界早已退休十余年,并非在崗人員,是被醫院強行召回處理本案,并非自愿參與。他在武昌區法院當庭明確表態:不清楚、不了解、不知情、不參與、不合作、不過問,稱相關內容是武昌區衛健委從網上摘抄,與人民醫院完全無關,當庭拒絕和解、拒絕諒解、拒絕配合法庭質證,上述內容均有庭審筆錄與錄音固定。
王昌界為人真誠善良、有道德底線,與武漢長春觀道長交往密切,本身是老武漢大學、老珞珈山子弟,本心絕不會主動捏造事實誣陷他人。但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冰城法官面前,他當庭翻供,改稱材料由自己起草、經醫院黨委討論通過,與武昌法院陳述完全矛盾,前后兩套說法均有庭審記錄,虛假矛盾證據依法不應采信。
王昌界后續通過微信向我坦白真相:中院開庭前被醫院強行逼迫,通宵趕寫虛假內容,徹夜流淚、內心極度痛苦,明確表示不愿做違背良心的事,所有翻供內容均為被迫,并非真實意思。
人民醫院法務田迪還揭發:撰寫12345污蔑回復的工作人員,在發文次日就被醫院辭退,這份材料根本不是王昌界所寫。武昌法院王奎法官未對核心非法證據組織質證,直接采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8條“證據必須當庭質證,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定。
我戶籍、居住地均在洪山區徐東大街徐一路,事發后當即到梨園派出所報案,指控對方竊取行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觸犯《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當時我尚未意識到,這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精心策劃、聯合炮制的非法醫學司法鑒定,整體用于構陷我。
武漢市中院李冰城法官曾當庭揭穿該鑒定非法,直接質問醫院:“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依據從何而來?醫院法務竟當場回答“是做夢臆想出來的”。法官當即認定證據純屬虛構、非法無效,并全程主持調解。但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黨委拒不認錯、拒不道歉,還在中院組織從早到晚的大型專家討論會,部分專家依附醫院立場,部分尊重客觀事實,最終未形成一致結論。
從醫學事實看,我的手部挫傷確系機動車高速撞擊所致,老年人組織修復速度遠低于衰老速度,該院夏軍、張明明教授均明確:傷情絕非三個月能痊愈,手部精細書寫、書法藝術功能古今中外無完全康復先例。醫院明知這一客觀事實,仍刻意歪曲構陷,已構成過錯侵權,違反《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
眾誠汽車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涉訴極多,長期存在司法鑒定造假行為,此次串通醫院、衛健部門偽造鑒定、捏造“擴大傷情”,核心目的就是拒賠、轉嫁責任,違反《保險法》第27條及《刑法》第198條保險詐騙相關規定。
法院與醫院共同狡辯:12345回復僅針對個人、未公開傳播,卻以此立案名譽侵權糾紛,邏輯完全自相矛盾——名譽侵權法定核心要件就是公開傳播、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依據《民法典》第1024、1025條,無傳播則根本不構成名譽侵權。
客觀事實鐵證如山:“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個徹頭徹尾的謠言,本質是對我正常賠償申請的惡意抹黑,竟然進入12345平臺,還在內部空轉流轉了26次。更離譜的是,這個在12345空轉26次的謠言,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承認是自己制作、發布、上傳,責任主體完全不明、主體失格不清。
但就是這樣一個無主謠言,在衛健、法院、檢察系統內部大范圍公開傳播、人人可查閱;醫院還在一樓大廳用免提電話當眾公開擴散,現場多達330人知悉;更將非法鑒定與謠言帶到武漢大學行政大樓散布,在場包括武大黨委副書記郝建忠、信訪辦主任張奎等校領導均知情,導致我的名譽在武大校內、武漢全市乃至全國范圍嚴重受損,形成巨大蝴蝶效應。
我自始至終清清白白:無論在外多家醫院,還是武漢大學校醫院,從未通過任何熟人、熟人的熟人開過一次藥、拿過一次藥。對方拿不出任何一張醫療發票、任何費用憑證,無憑無據卻誣陷我“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邏輯完全不成立。根據《保險法》第22條,保險索賠必須憑發票、病歷、清單,無憑證既不能索賠,也不能誣陷多要賠償。
我被機動車以60碼速度撞擊受傷,長達8個月左手劇痛、無法敲鍵盤、無法創作,后續強忍疼痛強行松解粘連肌肉筋脈,才勉強恢復部分活動,至今書法精細功能仍嚴重受限、后遺癥終身存在,絕非“擴大傷情”。
司法系統非但不查處違法,反而一致認定我“多要賠償、擴大傷情”,與醫院、保險公司相互包庇。根源在于:一旦認定該內容為誣陷、證據非法,不僅武昌/武漢市衛健委、人民醫院、眾誠車險要承擔全部責任,審理案件的各級法院、相關法官均會被追責,甚至牽連最高人民法院(因最高法與眾誠車險有公開戰略合作協議),因此各方死扛到底、拒不糾錯,寧可冤枉我也不承認錯誤。
這一系列操作,直接毀掉了我最重要的名譽與文化名片。我作為武漢、武漢大學乃至全國公認的文化名人、書法創作者,“人品即字品、名聲定價值”,名譽被毀直接導致書法藝術價值、文化財產遭受毀滅性損失。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第1183條,侵害名譽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與財產損失,應當賠償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湖北省衛健委信訪辦主任也曾明確表態:老年人車禍挫傷絕非三個月痊愈,不存在擴大傷情,我也從未虛開發票、額外索要,根本不是“多要賠償、醫鬧”,這是省市衛健委的官方態度,只是行政部門表示無權處理,需移交司法追責。
到武漢中院審理階段,王昌界再次改口稱材料由自己起草、經醫院黨委通過,但無會議紀要、無公章、無書面文件,僅有口頭陳述。李冰城法官主持調解時,我訴求極低,僅要求在人民醫院行政大樓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可低至象征性1000元,但法院最終撤銷調解、直接判我敗訴。
根源仍是最高法與眾誠車險的戰略合作關系被基層扭曲利用:保險公司指令醫院做醫學包裝、指令市區衛健委做行政包裝,層層串通;法院委托鑒定不通知、不告知我與承辦法官,保險公司竊取病歷、篡改費用、找人違規做鑒定,以內部規定拒賠,法院全盤采信虛假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原判主要證據偽造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不僅不依法抗訴,反而推諉:稱“中央關心你,就讓中央來收集證據”,完全不履行監督職責。對于非法證據、偽造證據、誣陷構陷、竊取公文等明顯符合抗訴條件的情形,檢察院拒不排除非法證據,僅以“排除非法證據是法院職責”為由推脫;對于法院立案案由定性錯誤(本為侵權責任,錯立名譽侵權),檢察院也不監督糾正,反而讓我找武昌區檢察院,上下級互相踢皮球,違反《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215條及《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武昌區檢察院檢察官曾直言:我從武昌法院、武漢中院到省高院,全程幾乎沒有書面證據支撐,只能靠后續再去派出所報案、走行政復議、民事訴訟投訴等方式重新固定證據,口頭陳述在法律上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整個案件最荒誕的是:這個無主、無單位承認的謠言,卻白紙黑字、活生生寫進武昌區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寫進武漢市人民檢察院裁決書、東湖法院調解書。即便文書文字不直接寫明,也隱含采信該謠言:最終僅賠償3000元,遠低于實際損失,裁判邏輯完全建立在“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一虛假前提之上,和某些不用中央、不用國務院、放在廟里就能管事的規則邏輯一樣——只講形式、不講法理,只講案由、不講真相。
我到湖北省高院申訴,高院明確表示:不排除非法證據、不糾正案由錯誤、不管程序違法、不管事實認定不清,只審查四項內容:有無新證據、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法院及檢察系統有無貪污受賄。而本案中不存在貪污受賄,高院便以此回避核心違法問題。
目前該案已無人能正常左右,即便武漢大學也無力干預。武漢大學校長曾在武昌法院王奎法官庭審后,專門到武昌法院過問此案,該院憲法辦相關人員直言:法院是為政府服務、維護地方秩序,并稱此事最終只能到中院,靠所謂“企業家撈人”解決;但我已將相關情況公開上網,根本不可能私下“撈人”了事。
對方原本預期我保持沉默,到中院階段調解結案即可,只因我堅持公開、堅持上網發聲、堅持維權到底,才導致案件僵持至今。
省檢察院更是機械僵化辦案:只認立案案由,不認事實與程序。立案定為“名譽侵權”,就強行要求必須滿足“公開擴散”要件,完全不管非法證據、不排除非法證據,不管程序違法、不管事實不清、不管邏輯錯誤,一律以“案由是名譽侵權”為由,直接認定我應當敗訴,完全拋棄司法公正與法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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