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潔身自愛的代價!”柳州,女子孩子都上小學了,卻和一個小自己幾歲的男子發生關系,男子有幾次沒戴套,不料,幾個月男子被查出艾滋病,但他愿意隱瞞女子繼續維持關系。沒想到,女子體檢后發現自己也“中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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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3月1日報道,男子是某工廠的一位班組組長,20多歲,年輕有活力。事發前幾個月,工廠招了一位30多歲的美女同事,分配到男子的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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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小伙子對這名同事大姐十分心動,雖然女同事比他大了幾歲,但并不妨礙什么,于是男子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約她一起吃飯,甚至接送她上下班。
在二人約會期間,男子得知女同事的丈夫在異地工作,并不經常回來,所以她十分孤獨,而男子的體貼和陪伴,讓女同事空虛的內心得到滿足。
之后,二人的開房次數便逐漸頻繁了起來,而在二人開房期間,男子經常不戴套。女同事起初不太同意,這樣會懷孕的,但因為拗不過男子,所以每次完事后都靠吃避孕藥解決。
幾個月后,按照工廠的規定,新員工要進行入職體檢,女同事就去做了體檢,結果被檢查出HIV呈陽性。
這個結果讓女同事感到極度崩潰,她不知道到底從哪里被感染的,但冷靜下來后,女同事將目標鎖定在該男子身上。
女同事立即去找男子問清楚,男子一開始支支吾吾不肯說,直到女同事說要報警后,男子才承認在二人相識沒多久,就被診斷出患有艾滋病。
由于男子太過喜歡女同事,不想和女同事斷絕往來,所以他選擇了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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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事,有網友評論,對艾滋病患者真的不能同情,很多人都是懷著報復社會的目的,把自己的痛苦轉嫁給別人,這種人還有底線可言嗎?還值得同情嗎?希望國家出臺文件嚴懲這種惡意傳播艾滋病的人。
有網友怒斥,自作孽不可活 ,好家伙背著老公后面找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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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不該開始的感情,毀了兩個家庭。越界的一時歡愉,換來的可能是無法挽回的健康毀滅和人生悲劇。
有人說,關鍵是傳給丈夫沒有?就怕禍害配偶,所以即使結婚,也必須做好安全措施,不然配偶萬一亂來,以防萬一。
該女子的行為不僅在道德上為人詬病,在法律上也確鑿無疑地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這名女子作為已婚人士,在丈夫外地務工期間與男同事發生并維持不正當關系,直接破壞了婚姻的專一性。
第一,如果丈夫因此起訴離婚,她屬于過錯方。根據法律,無過錯方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且在分割財產時,法院通常會傾向于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第二,雖然目前只是“婚外情”,但如果她與男同事未來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生活,甚至可能觸犯刑法中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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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由此可見,該男子為了得到女同事的青睞,不惜隱瞞了患有艾滋病的事實,是有多么的可惡。從法律上來講,男子的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犯罪。
在法律實踐中,明知自己患有性 病 仍與他人發生關系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傳播性病罪這三種罪名。
首先,傳播性病罪的成立條件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去MY、PC的。
女同事并非失足女,那就不存在MY、PC的說法了,同時也就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說法了。
其次,故意傷害罪需要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級別才行。
根據《刑法》第95條規定,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屬于重傷。女同事被感染上艾滋病,已經屬于重傷的范疇,因此對男子的量刑可以在3年~10年有期徒刑內考量。
總之,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只要結了婚就應當潔身自好。分居是生活所迫,并非感情破裂,孤獨并非出軌的借口。在領取結婚證并許下誓言的時刻,男女雙方都應當恪守自己的承諾。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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