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網友咨詢:
借款人在借條中故意填寫錯誤的身份證號,借款還能追回嗎?
許潤麗律師解答:
身份證號是確定借款人身份的重要依據,號碼錯誤,增加了出借人對成功拿回借款的不確定性。從法律層面來看,借款人在借條中故意填寫錯誤身份證號,并不意味著借款就一定無法追回。司法實踐中,法院判定借款能否追回,關鍵在于綜合考量各種證據,以確定雙方之間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
借條上應當明確借貸雙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額、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利息和逾期利息、還款期限等關鍵信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即便借條上身份證號錯誤,只要有其他充足證據能證明借款人身份及借款事實,出借人的權益依然能得到法律支持。若出借人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借款事實,那么就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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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潤麗律師補充: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借款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借條約定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借條未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訴訟時效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但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訴訟時效自拒絕次日起計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許潤麗律師
山西馳晉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28年,主要方向:婚姻家事,民商事訴訟類;專長:建工,房地產,從事多家建工,房產公司法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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