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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原告中國某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行(以下簡稱“某烏當支行”)與被告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了原告某烏當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貸款牽出刑事犯罪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被告姚某與原告某烏當支行簽訂了一份《“某某貸”-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30萬元的可循環(huán)借款額度,并當日發(fā)放了30萬元貸款。然而,在貸款發(fā)放的次日,銀行工作人員排查發(fā)現(xiàn)姚某涉嫌貸款詐騙,遂與其聯(lián)系。姚某主動告知銀行其貸款資料存在虛假,并于當日將其所得的15萬元歸還給銀行(該筆款項先行抵扣了45元利息,剩余部分抵扣了本金)。隨后,銀行陪同姚某向公安機關自首。
該起貸款行為最終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刑事犯罪。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2)黔01刑終xxx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姚某在他人安排下,提供虛假公積金繳納信息和偽造的身份信息向銀行申請貸款,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該刑事判決同時判令同案其他被告人將犯罪所得15萬元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國某有限公司貴陽市分行。此后,相關退賠款項已全額返還至原告賬戶。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銀行訴請被駁回
在此次民事訴訟中,原告某烏當支行要求被告姚某歸還剩余借款本金45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等費用。
烏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姚某的貸款行為已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貸款詐騙犯罪,該行為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貸管理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姚某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故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法院指出,原告因該筆貸款所遭受的損失已在相關刑事判決中通過判令同案犯退賠的方式得到了救濟與保護,其30萬元貸款損失已全部追回。同時,法院認為原告銀行在簽訂合同時未仔細審核被告真實身份信息,亦存在一定過錯,其要求被告按原合同約定支付利罰息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
綜上,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中國某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行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一審判決后,原告如不服判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的審理,明確了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借貸關系中,對于合同效力的認定以及民事賠償與刑事退賠程序的銜接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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