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撫養費的追索主體是子女還是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
父母離婚后,若一方長期拖欠撫養費,究竟應由子女還是直接撫養方追討?近日,息烽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清晰詮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杜某原系夫妻,育有長女劉甲、次女劉乙。雙方于2016年11月協議離婚,約定兩個女兒由劉某撫養,杜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兩女年滿18周歲,并分擔兩女大學費用。離婚后,劉某獨自撫養兩女。現因經濟困難,劉某訴至息烽法院,要求被告杜某支付女兒劉甲、劉乙的撫養費合計51400元。
【法院審理】訴訟發生時,長女劉甲已成年,次女劉乙尚未成年。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離婚協議:
(1)對于劉甲(已成年)的撫養費: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子女已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的情況下,若未直接撫養一方(杜某)存在拖欠撫養費的情形,曾直接撫養子女至成年的另一方(劉某)有權作為原告,直接向對方主張欠付的撫養費。經核算,杜某欠付劉甲的撫養費為25300元。
(2)對于劉乙(未成年)的撫養費:追索權主體應為劉乙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此時通常仍為直接撫養人劉某),故劉某以自己名義直接主張劉乙撫養費的請求,主體不適格。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杜某向原告劉某支付欠付婚生女劉甲的撫養費25300元;對劉某主張的劉乙撫養費部分,不予支持,并釋明劉乙可另行主張權利。
【法官釋法】本案核心在于明確不同情形下撫養費追索的適格主體。承辦法官指出,一般原則上,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主張撫養費的當然權利主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款創設性地規定,子女成年并獨立生活后,若未直接撫養方存在拖欠撫養費行為,直接撫養子女至成年的父或母,有權直接向對方追索欠付費用。上述法律規定,既避免子女成年后因追索撫養費可能面臨的時效等問題,又合理補償了直接撫養方此前獨自承擔撫養責任的付出,使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撫養義務與權利得到更合理的平衡。同時告知廣大父母們,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婚姻狀況如何,都應積極履行,從而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法官提醒】撫養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不因婚姻關系解除而免除。父母雙方均應積極履行撫養責任,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切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七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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