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定稿·全鏈條依法控告書】
(向黨中央、國家、人大、政協、司法、衛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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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系統控告)
控告人:康強
日期:2026年3月3日
本人康強,系2024年3月25日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療已滿兩年。現就保險惡意拒賠、非法司法鑒定造假、12345行政漂白、法庭拒不排除非法證據、枉法裁判、名譽損毀等全鏈條違法行為,依法、平和、理性向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國家司法部、國家衛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正式控告,請求依法監督、依法查處、依法糾正。
一、被控告單位(全部準確、無錯名、無多余)
1. 眾誠車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2. 東吳置業江蘇有限責任公司(國營安保保衛單位)
3.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4. 武漢市武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5. 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6.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奎)
7.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明成)
8.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核心控告事實(全部真實、依法陳述、無夸大)
1. 本人無一張醫療發票、未開一顆藥,不存在擴大傷情、騙保
本人自2024年3月25日受傷至2026年3月3日連續治療兩年,從未在任何醫院開具一張醫療發票,未通過任何熟人、任何渠道開藥、檢查、支出,一顆藥、一張單據都沒有。相關單位污蔑本人“擴大傷情、多要賠償、騙保”,無事實、無票據、無法律依據。
2.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心虛造假,不敢以司法鑒定面目出現
本案法院曾委托同濟鑒定機構出具正規意見,明確應賠償康強50000-80000元。但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另行出具的所謂“鑒定”,與同濟意見完全矛盾、截然相反,按照東湖法院要求根本不能作為司法鑒定使用。
因該鑒定無國家司法部備案編號、無合法資質、無本人到場、無本人簽字,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心虛不敢直接以司法鑒定名義出具,遂背著東湖法院、背著法官,將非法鑒定偽裝塞進12345政務平臺,通過武昌區衛健委、武漢市衛健委進行行政漂白、包裝,以行政公文形式違法送達。
3. 非法鑒定通過12345擴散330人,免提公開、形成蝴蝶效應
該非法材料并非僅告知本人,而是在武漢大學人民醫院行政大樓1樓,以免提電話形式公開擴散,波及人數達330人,形成嚴重蝴蝶效應,導致本人名譽、文化名片遭受斷崖式毀滅。
4. 醫院持非法鑒定赴武漢大學調查,結果查無實據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持該非法材料,找到武漢大學黨委副書記郝建東,意圖調查本人“通過熟人在武漢大學職工醫院開藥”。
調查地點在武漢大學信訪辦,信訪辦主任張奎在場見證:
本人未開一顆藥、未開一張單、無任何違規行為,調查結論完全不成立。
5. 三級法院拒不排除非法證據,違法采信、枉法裁判
武昌區法院、武漢中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知案涉材料無司法部編號、系12345漂白的非法證據、未經合法鑒定程序,仍拒不依法排除,不質證、不審查、不調取國家司法部備案信息,違法采信非法材料作出裁判,并錯誤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駁回本人合理訴求,構成嚴重程序違法、枉法裁判。
6. 檢察機關以門檻為由不予監督,合法救濟途徑被堵死
本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武漢市檢察院答復:僅審查新證據、嚴重違法、貪污受賄三類情形,對非法證據采信、行政漂白、程序違法、名譽擴散等問題不予受理,導致本人維權無門。
7. 眾誠車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東吳置業江蘇有限責任公司惡意串通、惡意拒賠
眾誠車險湖北分公司為達到一分錢不賠目的,聯合相關單位制造虛假證據、惡意污蔑;東吳置業江蘇有限責任公司(國營安保保衛單位)參與配合,共同形成造假—漂白—裁判—打壓的完整違法鏈條。
三、法律依據(正式、平和、講法條)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第5條
2.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6條、第37條、第38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207條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3條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
四、依法控告請求
1. 依法查處眾誠車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東吳置業江蘇有限責任公司惡意拒賠、串通造假行為;
2. 依法查處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出具無司法部編號、非法司法鑒定及擴散名譽、虛假調查行為;
3. 依法查處武昌區衛健委、武漢市衛健委利用12345平臺對非法證據進行行政漂白、包裝、背書行為;
4. 依法監督武昌區法院、武漢中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即排除非法證據、撤銷枉法裁判;
5. 依法追究全鏈條協助偽造、使用非法證據單位的法律責任;
6. 依法保護本人身體健康權、名譽權、文化名片及合法財產權益;
7. 請求國家層面、中央層面掛牌督辦,徹查全鏈條違法,維護司法公正與公民合法權益。
本人承諾:
以上全部真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理性維權,請求中央、國家、各級監督機關為民做主、主持公道。
控告人:康強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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