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分時電價執行范圍,優化峰谷平時段劃分,實施節假日深谷電價,明確峰谷電價浮動范圍。
《通知》明確,調整分時電價執行范圍為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按照我省相關電力市場規則執行。
考慮我省用電負荷、電力市場價格等具有較為明顯的季節性差異,《通知》分別制定了4個季節峰谷時段劃分,由原有的全年各月采用同一時段劃分(除尖峰電價外),調整為將一年劃分為春季(3-5月)、夏季(6-8月)、秋季(9-11月)、冬季(12月、1-2月)。
實施節假日深谷電價,在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期間,設置13:00-15:00為深谷時段,執行深谷電價。
《通知》明確了峰谷電價浮動范圍: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其中,上網環節線損折價、系統運行費用折價、輸配電價、歷史偏差電費折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浮動。
《通知》要求,各級電網企業要加快開展計量采集設備和電費結算系統的調整工作(原則上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提前將政策告知用戶,確保政策平穩執行。鼓勵電網企業適應電力市場建設,持續提升電量計量采集能力,探索推動未入市用戶通過分時段電量數據累加等方式,盡快滿足分時段或更短周期電量計量結算,支撐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動態優化調整。各地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優化分時電價執行方式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
該《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該《通知》不符的,按該《通知》規定執行。
一圖讀懂
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用戶
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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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秦小茜
校 對:曉 亮
值班主任:費 煜
值班編審:劉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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