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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陳秀敏與周明遠(被繼承人)于2009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前自2001年起同居。周明遠與前妻之子周浩宇(第三人),周明遠的母親吳桂蘭(第三人),周明遠于2020年去世。
周明遠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80%),該公司于2008年與丙村委會(化名)、丙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承租11畝土地,租期至2016年6月30日,協議約定租賃期滿后,地上物由乙方(乙公司)處置,逾期未處置則無償歸甲方(村委會)所有。
陳秀敏主張,2006年至2007年,其與周明遠共同出資購買一號房屋(共計59間),并于2006年至2010年翻修、擴建該房屋,全部用于乙公司生產經營。2016年乙公司租賃期滿后,未續租亦未處置地上物,由甲公司(原周明遠持股0.9%,后轉讓給周浩宇)與村委會續簽《土地租賃協議》,承租10.46畝土地(與原租賃地塊部分重合),甲公司對一號房屋進行裝修、加固及增建。
2021年,一號房屋被納入騰退拆遷范圍,甲公司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獲得拆遷補償款300余萬元(含房屋重置成新價、裝修附屬物補償等),并已全額領取。陳秀敏得知后,認為一號房屋系其與周明遠共同出資購買、翻建,拆遷利益應歸二人所有,甲公司領取補償款構成不當得利,遂起訴甲公司,請求判決拆遷利益歸其與周明遠所有,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案件訴訟費由甲公司承擔。
被告甲公司委托律師答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一是原告主體不適格,其既非土地租賃合同主體,也非甲公司股東,無權主張拆遷利益;二是甲公司系合法承租主體,一號房屋在乙公司租賃期滿未處置后歸村委會所有,甲公司續租后對房屋進行修繕增建,系房屋合法所有權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三是原告無證據證明其與周明遠共同出資購買、翻建房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四是甲公司獲得補償款系依據合法租賃合同,不構成不當得利。第三人周浩宇答辯意見與甲公司一致,第三人吳桂蘭未出庭。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陳秀敏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租賃土地上的地上物,租賃期滿后未按約定處置的,無償歸出租方所有;后續合法承租人對地上物進行修繕、增建的,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原告無證據證明其對房屋享有權益的,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企業合法承租獲得的拆遷補償,不構成不當得利,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抗辯、厘清權屬關系的優勢,為企業應對租賃房屋拆遷利益爭奪糾紛提供典型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一號房屋拆遷利益的歸屬、甲公司獲得補償款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地上物的歸屬認定。乙公司與村委會簽訂的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滿后地上物由乙方處置,逾期未處置則無償歸甲方所有。乙公司租賃期滿后,未續租亦未處置一號房屋,應視為放棄地上物處置權,一號房屋無償歸村委會所有。甲公司與村委會簽訂的新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系案涉土地合法承租主體,且對一號房屋進行了修繕、增建,依法享有地上物的相關權益。
第二,不當得利的否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無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甲公司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與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并獲得拆遷補償款,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第三,原告的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主張其與周明遠共同出資購買、翻建一號房屋,應提交相應證據佐證。但原告未提交房屋買賣記錄、出資憑證等有效證據,無法證明其對一號房屋享有所有權或共有權,亦無法證明拆遷利益歸其所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原告主體資格與訴求的駁回。原告既非土地租賃合同的簽訂主體,也非甲公司股東,其主張拆遷利益歸屬無法律依據;其要求甲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的訴求,基于拆遷利益歸屬的主張成立,現該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其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租賃土地房屋拆遷利益歸屬”這一高頻企業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企業應對此類拆遷利益爭奪糾紛提供參考。
精準鎖定“合同相對性+地上物歸屬”核心抗辯點,筑牢勝訴基礎。本案勝訴的關鍵是厘清租賃合同約定與地上物歸屬的法律關系,我們重點舉證:一是乙公司租賃期滿未處置地上物,按約定地上物歸村委會所有,原告對房屋無權益;二是甲公司系合法續租主體,對房屋進行修繕增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三是原告非合同主體,無權主張合同項下的拆遷利益。專業房產律師可精準把握租賃協議條款的法律適用,幫企業鎖定核心抗辯依據。
否定不當得利主張,破解核心維權障礙。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拆遷款,我們重點論證甲公司獲得補償的合法性——基于合法租賃合同,有明確法律依據,完全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成功駁斥原告訴求核心。這也是此類案件的常見維權重點,房地產律師可幫助企業精準區分合法收益與不當得利,規避維權風險。
聚焦舉證責任分配,凸顯原告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針對原告“共同出資購買、翻建房屋”的主張,我們重點質證其證據瑕疵,指出其未提交買賣記錄、出資憑證等有效證據,無法證明其權益,同時提交甲公司的租賃合同、修繕增建支出憑證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讓法院采信我方主張。提示企業,面臨此類糾紛時,應留存租賃合同、房屋修繕增建憑證、補償協議等核心證據,委托律師審核證據效力,占據維權主動。
厘清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邊界,規避權屬糾紛。本案中,原告混淆“個人出資”與“公司資產”的邊界,主張個人對公司使用的房屋享有權益。我們重點明確,即使房屋最初由個人出資,用于公司經營且未登記在個人名下,結合租賃協議主體為公司,應認定為公司使用的資產,且租賃期滿后權益已歸村委會,原告無權主張。
核心風險提示與維權建議。企業面臨租賃土地房屋拆遷時,需重點防范三大風險:一是租賃合同未明確租賃期滿后地上物的處置方式,導致權屬爭議;二是未留存房屋修繕、增建的相關憑證,無法證明自身對地上物的貢獻;三是面對他人主張拆遷利益時,未及時委托律師介入,錯失抗辯時機。建議:1.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明確約定地上物的處置、拆遷補償的歸屬等核心條款;2. 對租賃土地上的房屋進行修繕、增建時,留存支出憑證、施工記錄等證據;3. 遭遇拆遷利益爭奪糾紛時,立即委托律師介入,梳理法律關系、固定核心證據、制定精準抗辯策略,最大化守住合法權益。
最后,若您的企業正面臨租賃土地房屋拆遷、地上物歸屬爭議、拆遷利益爭奪、等問題,切勿盲目應訴。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合同條款、固定核心證據、厘清權屬關系、制定抗辯策略,幫您守住企業合法拆遷利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房產糾紛、拆遷補償糾紛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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