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共同飲酒后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而引發的賠償案件。此案的審理結果,再次提醒廣大市民,在享受聚會歡樂的同時,也要關注彼此的安全與健康,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2026年2月,原告的親屬甲某與被告乙某等友人,在被告丙某所經營的飯店里聚餐。用餐期間,甲某因飲酒過量,趴在桌上休息。聚餐結束后,眾人先后離席。此時,乙某發現甲某依舊趴在桌上,處于不省人事的狀態,于是趕忙將其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然而,由于救助間隔的時間較長,甲某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認為,同桌共同飲酒者未能盡到及時救助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案件受理之后,承辦法官于庭前進行調解,各被告均聲稱席間并未有勸酒行為,且部分人員中途離席,認為自己無需承擔責任。于是,承辦法官從情、理、法的角度進行了細致的釋法與明理工作。
法官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精神,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使得共飲者之間產生了相互照顧、救助的安全保障義務,無論是否勸酒,在發現同伴陷入醉酒危險時,在場人員均有義務及時施救;在此次事件中,甲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連續、多天過量飲酒導致身亡,應對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方在發現甲某異常后未能第一時間將其送醫,存在救助不及時的過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
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引導雙方進行換位思考,既體諒原告因痛失親人所遭受的情感創傷,也理解被告害怕承擔責任的心理顧慮。經過一番耐心溝通,各被告從最初堅決拒絕賠償,轉變為同意基于人道主義給予補償,并認可甲某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最終,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該起糾紛得以調解結案。
共同飲酒行為雖屬正常的社會交往,但在法律層面會引發特定的注意義務與法律責任。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于“過失相抵”的規定,飲酒者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狀況及飲酒后果具有最直接的預見能力和控制義務。若因過量飲酒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自身通常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這一因素在法律上會相應減輕其他共飲者的侵權責任。
其次,共同飲酒者之間因“先行行為”而產生了法律上的作為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若共飲者存在強行勸酒、斗酒等行為,或是在發現同伴已陷入醉酒昏迷、意識不清等危險狀態時,未能履行必要的照顧、協助、護送或及時送醫等救助義務,其不作為即構成法律上的過錯。一旦這種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未履行義務的共飲者便須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因此,參與聚會者在享受聚餐氛圍的同時,必須清晰認識到自身負有的法定注意義務,切莫因一時疏忽或僥幸心理,使自己從聚會的參與者變為侵權案件的被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來源:達旗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 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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