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歲的熊女士,法庭上要靠律師轉述才能聽清法官的話,出門得帶放大鏡才能看清路——這不是衰老,是十二年婚姻里,丈夫沈某一次次家暴留下的傷痕,最終讓她視力四級殘疾、聽力嚴重受損。
2010年,熊女士與沈某自由戀愛結婚,次年生女。可婚后等待她的,是丈夫酗酒引發的無休止打罵。2015年,沈某一次暴力致她右眼受傷致殘,為了孩子,她一忍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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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讓只換來變本加厲:2021年10月,沒接電話就被用電瓶車頭盔毆打;2022年4月,被酗酒的沈某用刀劃傷手臂;同年5月,沈某因女兒說臟話,用遙控器砸得孩子額頭出血。期間,警方三次向沈某出具家暴告誡書,卻沒能阻止他的暴力。
2023年1月,熊女士和女兒被關門外,報警后在警車上,沈某竟當著警察的面再次毆打她,致其眼睛浮腫流血(輕微傷)。這一次,她徹底醒悟,在檢察院支持起訴下,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23年7月庭審,面對完整的報警記錄、家暴告誡書、傷情鑒定和醫療記錄,沈某承認家暴事實,雙方當庭調解離婚,熊女士成功脫身,還爭取到女兒的撫養費和居住權。
熊女士是幸運的,但很多家暴受害者沒這么幸運——核心問題的關鍵,就是離婚冷靜期。
先澄清一個誤區:《民法典》1077條規定的30天強制冷靜期,只適用于民政局協議離婚,初衷是給沖動離婚的夫妻緩沖,避免賭氣散家。但這套邏輯,在家暴案件里完全是“火上澆油”。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方燕早就說過,對家暴受害者而言,冷靜期可能變成施暴者的“窗口期”。試想,受害者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和施暴者去民政局申請離婚,還要回家等30天。這期間,施暴者可單方面撤回申請,讓受害者的努力全白費;更可怕的是,提出離婚可能激怒施暴者,導致暴力升級,2023年就有女子在離婚冷靜期第13天被丈夫持刀刺死的悲劇,觸目驚心。
很多人問,難道沒別的辦法?有——訴訟離婚。《民法典》1079條明確,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應當”就是必須判離,不存在額外冷靜期。只要證據扎實,法院就能直接判離,熊女士就是最好的例子。
可問題出在現實選擇上:不少家暴受害者不懂法律流程,或是被恐懼裹挾,只想盡快解脫,本能選協議離婚。但按現行規定,哪怕帶齊家暴證據,民政局也得走完30天冷靜期,越是急于逃離,越要多承受30天的危險與煎熬。
有人說,既然有訴訟離婚通道,為啥還要呼吁家暴不適用冷靜期?因為訴訟離婚流程繁瑣、耗時長,還要舉證,很多受害者經濟困難、證據不足,根本沒能力走通這條路,陷入“想離離不了”的困境。
我們呼吁家暴不適用離婚冷靜期,不是否定冷靜期本身,而是給制度打個“例外補丁”,讓它回歸本意——既保護沖動離婚的家庭,更保護身處險境的受害者。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禁止任何家暴,法律的底線是保護弱者、懲戒施暴者。如果一項維護婚姻穩定的制度,反而成了施暴者拖延、報復的工具,就必須優化完善。
目前,多位代表委員和法律從業者呼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存在家暴且有證據證明的,協議離婚不適用30天冷靜期。還建議民政部門開展試點,打通婚姻登記機關與公安、婦聯等部門的數據共享,方便證據核驗,讓受害者少跑腿。
家暴的本質是控制與傷害,受害者的每一次求助、每一次想逃離,都需要被全力支持,而不是被30天冷靜期攔住去路。熊女士的幸運,不該只是個例。
對家暴零容忍,就是不給暴力任何喘息機會。希望“家暴例外”的補丁盡快落地,讓每一個在黑暗中掙扎的受害者,都能快速拿到脫離危險的“法律護身符”,不用在恐懼中多等一天。
法律的溫度,從來不是讓受害者忍一忍,而是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給一句“可以立刻逃離”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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