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案例:對于生效民事調解書已確認一次性處理后的損失能否再主張賠償?
——管某云訴陳某彬、財險如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20)蘇0623民初1899號
裁判要旨
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就某一特定訴訟請求的所有訴訟程序進行完畢后,不得就該訴訟請求及其爭議事實再行起訴或要求重新審理,以避免增加當事人訴累,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但本案存在特殊性,被侵權人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當初調解時對自身傷情的認知、判斷,僅限于專業醫療機構及司法鑒定機構給出的意見,其無法也無能力預見后期會發生股骨頭壞死,需繼續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手術的情形,且該次手術無論是醫療費(還需二次更換人工全髖關節),還是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都很大,如果不處理,對于被侵權人來說就失去了救濟途徑,明顯有失公允。在客觀地分析、評判調解時約定條款的原因、事實基礎后,本著公平原則,應保護、支持受害人的實體權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12時30分左右,被告陳某彬駕駛蘇FK6×x×轎車沿如東縣掘港鎮友誼西路正大轉盤處由南向北右轉彎向東行駛,遇有原告管某云駕駛蘇F1Lxx×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管某云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彬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管某云無責任。
被告陳某彬駕駛的案涉車輛在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2017年5月15日,原告管某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2000元,被告陳某彬在交強險限額外賠償312403.44元(要求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一并處理),合計434403.44元。在法院主持調解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管某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93000元。二、被告陳某彬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5755.82元,與墊付款21172.82元相抵后,原告管某云返還被告陳某彬15417元。三、本起交通事故原告的損失一次性處理結束,原告與兩被告再無爭議。
2019年3月11日,原告管某云因左側髖關節疼痛在上海市醫院做手術,花去醫療費76312.42元。2020年5月13日,原告管某云以此次手術系由上述交通事故引起,雖達成了調解書,但原告后續發生的費用兩被告仍應賠償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陳某彬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37747.71元,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法院裁判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生效民事調解書已確認原告管某云的損失一次性處理結束后,原告管某云能否再次向兩被告主張賠償的問題。原告管某云提起的前次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且約定了“本起交通事故原告的損失一次性處理結束,原告與兩被告再無爭議”,但該案調解的事實基礎是:原告管某云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行左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內固定術,且當時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三條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左股骨頸內固定在位,需擇期手術取出,二次手術費為9000元,相關的休息期為45日,護理期為15日,護理人數為一人,營養期為15日。原告管某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調解時對白身傷情的認知、判斷,其有理由相信專業醫療機構及司法鑒定機構給出的意見,其無法也無能力預見后期會發生股骨頭壞死,需繼續行人工全髖關節置換手術的情形,且該次手術無論是醫療費(還需二次更換人工全髖關節),還是誤工費、護理費等都給原告管某云造成了很大損失。原告管某云的后期治療經司法鑒定也與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其左股骨頸骨折并發股骨頭壞死具有關聯性,結合本起交通事故中侵權人陳某彬承擔全部責任等原因,法院認為,本案中不能簡單地以“本起交通事故原告的損失次性處理結束,原告與兩被告再無爭議”為由駁回原告管某云要求賠償的權利,而是應客觀地分析、評判調解時約定該條款的原因、事實基礎,本著公平原則,保護、支持受害人的實體權利。需要說明的是,本判決中支持原告管某云有權獲得的賠償,是原告管某云傷情發生無法預見變化以后新發生的費用,與此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并不矛盾。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沒有必要啟動相應的司法程序撤銷調解書第三條的約定。關于原告管某云的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因原告管某云兩次司法鑒定傷情均為左股骨頸部位,第一次是因左股骨頸骨折遺有左髖關節活動受限構殘,第二次是因左股骨頸骨折并發左股骨頭壞死行左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后遺有左髖關節功能障礙構殘,且均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故該部位的傷情第二次被評定構殘并非新的、其他部位的傷殘,在第一次訴訟時與傷殘有關的賠償事項已協商解決,本次訴訟中不再重復考慮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在計算其他損失費用時應扣除第一次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第三條確定的有關費用、期限。對原告管某云主張的損失,經法院審核,合計246607.02元。關于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用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的,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巾,到庭的當事人對事故事實、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且經法院審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彬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管某云不承擔責任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因被告陳某彬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當先由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又因在第一次訴訟中原告管某云主張要求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434403.44元,且最終達成的調解協議確定的賠償總額193000元亦超過交強險122000元的賠償限額,故原告管某云本次訴訟的損失246607.02元應首先山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在庭審中被告陳某彬自愿負擔鑒定費2830元,則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243777.02元。判決如下:一、被告財險如東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管某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含二次更換人工全髖關節的手術費用)243777.02元(不含民事調解書確定的193000元);二、被告陳某彬賠償原告管某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830元;三、駁回原告管某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索引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2020)蘇0623民初1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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