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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是你的近親屬?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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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婚姻關系應完全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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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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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確立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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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何種情形構成無效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條是關于婚姻無效情形的規定。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我國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屬于無效婚姻。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既是為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慮,也是為了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和維護親屬秩序。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除本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于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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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脅迫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條是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系,嚴重違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結婚的法定要件,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違背其真實意思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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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條是關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可撤銷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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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條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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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條是關于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規定。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以完成結婚登記、確立婚姻關系為界;第二類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因其明確的人身專屬性而歸一方所有;第三類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自由意志;第四類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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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不受“離婚冷靜期”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條是關于訴訟外調解離婚和訴訟離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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