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陸云琦 2026-03-05 14: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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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漫畫。 (來源:信號新聞)
信網·信號新聞3月5日訊 兒子因病癱瘓,出院一年多后不幸離世,重慶的陳女士拿著少兒重疾險保單申請5萬元理賠,被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德人壽”)告知,最多只能賠付660多元,理由是“無法證明被保險人系因癱致亡”。溝通無果,陳女士將富德人壽告上法庭。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癱瘓按常理不會不醫自愈,也無證據證明被保險人因其他原因死亡,根據“近因原則”,足以認定其因癱瘓死亡,判令富德人壽按約定向陳女士賠付保險金。3月4日,信號新聞(0532-80889431)從富德人壽了解到,該司已向陳女士支付了5萬元保險金,判決已執行完畢。
被保險人因病致癱 出院后一年多不幸離世
據悉,2018年6月22日,陳女士為當時6周歲的兒子廖某在富德人壽投保了少兒重大疾病保險。該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為10萬元,每期保險費660元,交費周期為躉交(即一次性繳清全部保費)。保險合同生效日期為2018年6月23日,合同期滿日為2030年6月22日,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同日,陳女士按約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了660元保險費。
2020年1月14日,被保險人廖某因雙下肢乏力、加重伴隨意識障礙,緊急入住四川大學華西第二醫院接受治療。醫院住院病案記載,廖某住院期間,經肌電圖及下肢誘發電位檢查,顯示下肢周圍神經功能、雙下肢體感誘發電位、肌電圖均異常,無法自主收縮運動及輔助下收縮運動。2020年2月5日廖某出院,出院診斷記錄其雙下肢肌力為0級,按照醫學分級,0級肌力代表肌肉無任何收縮現象,意味著肢體完全癱瘓。
陳女士一方在后來的法庭陳述中稱,廖某因癱瘓等疾病,只能依靠呼吸機及輸液維持生命,最終于2021年6月14日不幸身故。重慶市墊江縣某鎮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等,確認廖某于當日因病身故。
合同約定“癱瘓”屬大病 投保人申請理賠屢遭拒
辦完孩子后事,陳女士向富德人壽申請理賠。她查看了保險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癱瘓屬于重大疾病,定義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而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陳女士認為,兒子的住院病案和出院診斷,足以證明兒子“癱瘓”。除對“癱瘓”的定義外,合同里還約定,若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被確診首次患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若未確定受益份額,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作為合同約定的法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的父母)之一,陳女士要求富德人壽賠付屬于自己的一半保險金(5萬元)。
2023年7月20日,保險公司以“理賠申請法定繼承人不全”為由拒賠。同年8月28日,富德人壽的第二份理賠決定通知書認為陳女士不能證明孩子是因為“癱瘓”身故,不符合重疾基本保險金的理賠條件,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而身故保險金根據合同約定,是陳女士已交保險金或保險現金價值中的最大值,因此只賠付陳女士660元及利息2.38元。
富德人壽:被保險人死因無法證明
多次理賠無果后,陳女士于2023年將富德人壽訴至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庭審中,陳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家庭關系證明、保險合同及保險單、四川大學華西第二醫院住院病案、死亡相關證明、理賠決定通知書等證據。陳女士認為,廖某所患截癱符合保險合同中重大疾病“癱瘓”的定義,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10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其作為受益人之一,主張5萬元合法合理。
富德人壽辯稱,陳女士給孩子投保是符合規定的。但他們認為,被保險人廖某2020年2月出院,2021年6月才去世,間隔一年四個月,陳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廖某是因為重大疾病,也就是因癱瘓身故。另外,廖某的癱瘓狀態持續了180天以上,也沒有證據達到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所以,保險公司只能按身故賠付660元,不能按重疾賠付,請求法院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還提出,陳女士直到2023年7月才申請理賠,沒有在孩子確診癱瘓時及時申請,無法核實當時的病情是否符合理賠條件,這也是他們拒賠的一個理由。
法院判決:癱瘓與死亡存在關聯,保險公司須賠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女士和富德人壽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都應該按合同履行義務。本案的核心,就是保險公司是否該支付重疾保險金。
廖某2020年1月住院,出院時被診斷為截癱,結合住院檢查結果和出院時雙下肢肌力0級的情況,足以確認,廖某出院時就已經確診了癱瘓。
針對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癱瘓持續180天”“無法證明癱瘓與死亡有關聯”的抗辯,法院認為,廖某于2020年2月5日出院,于2021年6月14日死亡,期間廖某未再進一步治療,按照醫學常識和推理,癱瘓一般是無法無醫自愈的,且在此期間也無證據顯示有其他因素導致其死亡,根據“近因原則”,足以認定廖某系因癱瘓死亡。
廖某的法定繼承人是他的父母,沒有約定受益份額,按照合同約定,兩人各分一半,所以陳女士主張5萬元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予支持。另外,合同約定,若因重疾身故,只賠重疾保險金,不額外賠身故保險金,所以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662.38元,要在5萬元里抵扣。
就此案的情況,信號新聞聯系了富德人壽。3月4日,富德人壽相關工作人員向信號新聞回應稱,在法院作出判決后,公司已于2024年1月24日向陳女士支付了5萬元保險金,該判決已執行完畢,陳女士對判決結果無異議。(郭慧敏 徐基峰)
[來源:信網 編輯:陸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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